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2-01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之全资子子公司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投资”),近日与深圳市启赋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赋安泰”)、刘海涛等签署了《常州鑫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常州鑫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协议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为5,060万元人民币,亿能投资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4,800万元人民币,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之一。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无需提交东方精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亿能投资已根据其《章程》以及股权投资制度规范,对本次投资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事项履行披露义务,详情如下:
一、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之合作方基本情况
1. 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启赋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M3E1H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华
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启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30%,其实际控制人为傅哲宽。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说明:启赋安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P1063974。
2. 其他合作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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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PJQA8U
设立日期:2020年10月10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25号景业广场二层联创之星高企孵化器071
法定代表人:唐灼林
控股股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具体以亿能投资之工商注册信息为准)。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专业投资机构启赋安泰、合伙人刘海涛与东方精工以及东方精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启赋安泰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
东方精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公司未发现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将导致可能与东方精工发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形。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常州鑫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规模:5,06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认缴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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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5年,前2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自本合伙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6.对本次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公司未对合伙企业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暨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1.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1)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a)由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人有权利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2)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拥有以下权限:
a)执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办理基金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订立与基金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代表基金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b)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聘任、解聘经营管理人员;
c)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d)制订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e)决定并执行合伙企业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
f)根据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g)代表基金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h)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基金提供服务;
i)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j)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k)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l)企业清算时按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m)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n)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2.合伙企业的投资模式
1)合伙企业将投资于氢能领域的气体制造和智能装备制造相关公司。
2)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职权由投委会行使:
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
b)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c)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d)制定、修改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e)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相关的其他协议;
f)其他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职权。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所有收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按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按合伙协议,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和管理费;
2)向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取得等额于其全部实缴出资的金额。
3)全部合伙人已取得等额于其全部实缴出资的金额分配之后,仍有剩余可分配资产的,按如下方式再分配:
1) 合伙企业投资年化收益率若低于8%,则全部剩余可分配资产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投资年化收益率若达到8%(单利)及以上时,普通合伙人先计提全部剩余可分配资产的 20 %作为超额业绩奖励,由本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余下部分再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本次共同投资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可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中长期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东方精工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短期内本次共同投资事项对东方精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 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和市场周期、投资标的项目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合伙企业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前12个月内,东方精工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