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
变动达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02 证券简称:纵横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4
转债代码:113573 转债简称:纵横转债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
变动达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纵横转债”或“可转债”)转股事项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而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情况,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苏维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40.7408%减少至35.7408%,权益变动比例达5.00%。其中,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7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事项使总股本增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017%;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8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减少4.998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苏维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00%,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苏维锋(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719****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林爱华(曾用名:无)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317****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林炜(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710****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1.姓名:张丽萍(曾用名:无)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728****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1.姓名:苏庆儒(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1013****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8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发行27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7,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纵横转债”,债券代码“113573”。
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相关规定,“纵横转债”自2020年10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7日,共有1,670张“纵横转债”完成转股,公司总股本由203,840,000股增加至203,848,872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被动稀释0.0017%。
2.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
注:1.2020年10月23日前减持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0年10月22日总股本203,840,000股计算,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 8日减持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2年3月7日公司总股本203,848,872股计算。2. 表中合计持股比例与分项加总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3,840,000股,控股股东苏维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046,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408%。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3,848,872股,控股股东苏维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857,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0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0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占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总股本203,84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2年3月7日公司总股本203,848,872股计算。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纵横通信
股票代码:60360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维锋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林爱华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林炜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丽萍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苏庆儒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减持及可转债转股导致被动稀释所致)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纵横通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纵横通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苏维锋(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719****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林爱华(曾用名:无)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317****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林炜(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710****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1.姓名:张丽萍(曾用名:无)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728****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1.姓名:苏庆儒(曾用名:无)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1013****
5.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纵横通信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为公司控股股东,林爱华系苏维锋之配偶,林炜系林爱华之兄弟,张丽萍系苏维锋之弟媳,苏庆儒系苏维锋之侄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因自身资金需求,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40.7408%降至35.7408%,其中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0.0017%,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4.9983%,持股比例合计下降5.0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83,046,046股减至72,857,234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丽萍、苏庆儒于2022年2月12日通过纵横通信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丽萍已减持52,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56%;苏庆儒已减持3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7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根据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3,84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046,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40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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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8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发行27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7,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纵横转债”,债券代码“113573”。
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相关规定,“纵横转债”自2020年10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0年10月23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共有1,670张“纵横转债”完成转股,公司总股本由203,840,000股增加至203,848,87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被动稀释0.0017%。
2.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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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0年10月23日前减持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0年10月22日总股本203,840,000股计算,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 8日减持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2年3月7日公司总股本203,848,872股计算。
2.表中合计持股比例与分项加总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3,848,87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857,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0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0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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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占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总股本203,84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占总股本比例根据2022年3月7日公司总股本203,848,872股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担任公司董事长,林爱华担任公司董事,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还担任浙江纵横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林爱华未在其他单位任职。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林爱华持有的公司股份8,210,800股中,已质押的股份为6,1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4.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9%,除此之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2.本报告书原件及所提及的有关交易记录。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
日期:2022年3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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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苏维锋、林爱华、林炜、张丽萍、苏庆儒
日期:2022年3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