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22-019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裙房四楼中庭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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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正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柏疆红、董事张延成、董事高洪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批准公司与关联方苏州工业园区中衡衡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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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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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衡设计集团华中总部(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19,5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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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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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苏州赛普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正功、张谨、张延成、柏疆红、陆学君需回避表决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邵禛、林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22-02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铮女士的书面报告。李铮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李铮女士长期驻扎在西安,为公司市场拓展及业务模式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李铮女士自任职以来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22-021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经自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现公司副总经理李铮女士的亲属存在窗口期买卖股票及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铮女士的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李铮及其直系亲属张海伟、张嘉的违规交易具体情况
张海伟系李铮的配偶,张嘉系李铮的儿子,张海伟、张嘉的违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期间: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4日(新证券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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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李铮账户的短线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7月15日在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已上缴归公司所有。
2、交易期间:2017年8月29日-2018年5月16日(新证券法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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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交易具体情况
武韦彤系李铮儿子张嘉的配偶,在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多次交易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期间:2020年5月11日-2021年11月18日(新证券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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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期间在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三季报窗口期。
2、交易期间:2017年9月21日-2019年9月23日(新证券法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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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期间在公司2017年三季报、2017年年报、2018年一季报、2018年业绩快报、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9年半年报窗口期。
三、以上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上述交易行为部分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副总经理李铮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将根据上述规定追缴李铮女士及其直系亲属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部分(如有)。
2、公司副总经理李铮女士长期驻扎在西安,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已于2022年3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位。
李铮女士承诺本人并未实际控制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张海伟、张嘉、儿媳武韦彤的证券账户,且不存在构成上述交易行为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张海伟、张嘉、武韦彤也已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张海伟、张嘉、武韦彤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是根据公司公开信息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向李铮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