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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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4

转债代码:113639 转债简称:华正转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发行了5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09,207.5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1,690,792.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28日全部到位,实施了专户存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中汇会验[2022]0301号《验证报告》。

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40,000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正”)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珠海华正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于2022年3月9日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3月9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年产2400万张高等级覆铜板富山工业园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圣莹、朱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