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提至无期
抓紧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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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银妍 ○编辑 马婧妤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
同时,他还提出,应高度重视私募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抓紧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健全完善照前会商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应将私募领域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变相“伪私募”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防范化解私募领域风险。
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王建军一直高度关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针对推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他连续多次提出建议、议案。
2021年全国两会,王建军提交了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的建议。他认为,在提升证券违法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的机制。
2020年全国两会,王建军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的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
2019年全国两会,王建军提出建议,应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目前,新证券法实施已满两年,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零容忍”意见等为严打严惩证券期货违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今年证监会还将持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供给,推动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立法,强化行刑衔接,进一步增强执法震慑。同时,将稳步推进私募基金风险分类整治,深入开展“伪私募”“伪金交所”整治,加强分工协作,消除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