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澄星 编号:临2022-05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澄星股份”)于2022年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澄星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相关人员、子公司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问询函》所提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逐项落实。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问询函》中问题一、二、三、四还需进一步核查,待核查清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根据业绩预告,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37.47亿元,实现扣非净利润为 0.79亿元至1.18亿元。而根据公司2021年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扣非净利润为0.57亿元,扭亏为盈;仅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0.11亿元,实现扣非净利润0.94亿元。经初步测算,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鉴于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对投资者决策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结合2021年公司业务相关大宗产品行业走势情况,充分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与第三季度数据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请公司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2021年上半年截止6月底,磷化工市场保持平稳,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约18,000一21,000元/吨; 2021年3季度从7月份开始,磷化工市场受大宗商品供给侧改革、限电、环保检查等因素的影响,磷化工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场价格在2021年9月底国庆假期之前,上涨到约70,000一73,000元/吨,期间带动磷化工原料价格大幅上涨; 2021年4季度在国庆假期之后,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回落到45,000元/吨以下,后续继续下滑,到2021年底价格在约34,000一37,000元/吨,期间最低达到28,000元/吨。
公司作为化工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持续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都会保持一定量的库存,所以,在2021年3季度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上涨期间,公司的业绩表现为盈利能力大幅上涨,反之,在2021年4季度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回落期间,公司的业绩表现为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但是2021年的磷矿石市场价格趋势与黄磷市场价格走向趋势并不完全相同,2021年6月底前,公司采购的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在360元/吨左右,在黄磷市场价格迅速上涨的2021年3季度,公司采购的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迅速上涨到650元/吨左右,而在黄磷市场价格迅速回落的2021年4季度,公司采购的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仍继续上涨,截止到2021年底,其市场价格在780元/吨左右,这也导致了公司4季度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2、2021年7月25日我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弥勒磷电”)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红河供电局”)签订《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补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红河供电局依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7)338号) 的规定,分别计算弥勒磷电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补缴基本电费57,244,323.43元和补缴系统备用费24,620,588.25元,两项补缴费用共计81,864,911.68元(大写:捌仟壹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以下简称费用)。双方就上述费用支付事宜签订补缴协议。
(1)弥勒磷电自2021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红河供电局上述费用 3,430,000.00元(大写叁佰肆拾叁万元整),直至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费用付清之日止。
(2)弥勒磷电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和现金(含银行转账、汇款)各50%向红河供电局支付该协议项下的费用。
(3)弥勒磷电应在2023年6月25日前向红河供电局全部付清上述费用。
(4)自签订该协议后,若弥勒磷电向国家或省级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取得以法定公文形式下发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相关政策,则红河供电局同意按照该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间,重新核定弥勒磷电应缴纳的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届时,双方根据重新核定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双方根据该相关政策重新核定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期间,弥勒磷电应先按该协议条款一补缴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
(5)若弥勒磷电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补缴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则红河供电局可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对弥勒磷电中止供电。
以上为补缴协议的主要内容,弥勒磷电需补缴2019年6月17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电费及系统备用费81,864,911.68元。
弥勒磷电原供电合同(合同编号:1603030004110032)于2019年6月16日到期。合同到期后,红河供电局提议按新的收费标准签订供电合同,因双方对收费方式存在争议,双方反复书面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6月17日-2021年2月28日一直处于无合同用电状态。2019年7月4日红河州能源局组织召开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收取协调会议,《会议纪要》提到“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为保证电力供应与使用,企业正常生产,双方暂按原合同(合同编号:1603030004110032)执行,待省发改委明确具体执行标准或新合同签订后,对之前涉及的争议费用,双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至2021年1月,双方就是否按新标准签订合同沟通无果后,红河供电局开始陆续发送停电通知。弥勒磷电迫于压力按新标准在2021年2月28日签订了过渡期供电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过渡期间,弥勒磷电未找到“省发改委明确具体执行标准”相关的文件,红河供电局经内部审计后,对2019年6月17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补缴金额进行了计算,双方签订补缴协议后重新于2021年7月25日按红河供电局的缴费标准签订了新的供电合同,有效期3年。
公司虽于2021年7月25日按红河供电局的缴费标准签订了新的供电合同,有效期3年。因公司与红河供电局有约定,若有新的政策依据,可调整补充系统备用费缴费标准,所以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合同后继续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并努力寻找新的政策依据,合同金额可能会有变化。但截止报表日未争取到更有利的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于2021年12月将涉及的系统备用费全额确认了主营业务成本。3季度确认和4季度确认对全年业绩无影响。
根据协议公司于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共计含税金额1029.00万元,其中8月份确认含税金额343.00万元,9月份确认含税金额686.00万元,剩余部分含税金额7,157.49万元全额确认在第4季度,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大幅上升,导致公司2021年4季度业绩大幅下降。
上述事项是否应当确认在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正在与会计师进一步核实中,公司将尽快予以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版)11.12.7条第八项,公司出现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具体金额参考第9.2条的规定,即“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次电费协议签订,达到上述信息披露标准,前期未予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5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号)、《关于*ST澄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0号)和《关于*ST澄星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就上述《问询函》所提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已对《关于*ST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号)、《关于*ST澄星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号)部分问题作出回复,详见公告(内容详见:临2022-050、2022-054)。
上述三份《问询函》涉及的未回复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加紧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2022年3月19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