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变更召开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2-04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变更召开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15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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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鉴于近期陕西省宝鸡市新增多例新冠肺炎病例,且加强外地人员入宝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了外地股东及公司高管前来宝鸡参会,为保护股东的安全健康,现将本次会议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27层”。
同时,提醒拟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并及时了解与遵守北京市的相关防疫规定。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22年2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3月15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27层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15日
至2022年3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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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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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4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信访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01号,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确认,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述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1),于2022年1月1日、1月13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12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5日披露了《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一)至(七),预计不晚于2022年3月11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延期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问询函》涉及问题的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事项较多且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全部工作,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2年3月18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4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303,223,148.40元人民币(包括受理费、律师费等,不含未定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12),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219,243,588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92,620,637股)及孳息。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6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225号,判决公司向原告深圳英大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万元+30,000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应付未付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公司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5)。
二、进展情况
2022年3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京03执354号,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及逾期支付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产生的违约金。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这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9,391.4元、案件受理费1,688,757元、保全费5,00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就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4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21,318万元人民币(本金)+1,126,41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债权人有可能将本次所查封不动产进行拍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
被告1: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德宝路9号
被告2: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1680号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17年4月6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泓海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即5.145%执行,逾期罚息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同日,江苏泓海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对《贷款合同》项下江苏泓海与原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77,772,700元。同日,青岛中天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保证合同》,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款人的其他付款项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泓海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贷款合同》中的第6.1条还款进行变更。依据《贷款合同》,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3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7月28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8月31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2018年4月28日发放贷款7,000万元,合计发放贷款2.2亿元。
因江苏泓海违反《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没有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利息且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初370号,判决江苏泓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对江苏泓海的前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有权以江苏泓海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203)。
二、江苏泓海资产被查封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江苏泓海泓海转来的《查封公告》(2022)苏02执133号获悉,因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泓海名下土地及附属设施被查封并要求腾退,具体如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江苏泓海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权证权号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00000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效力(范围)及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现因执行需要,拟对上述查封的不动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等,请实际占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完毕,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以及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等。逾期未主张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非经办案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占有、使用、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债权人有可能将上述查封不动产进行拍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查封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债权人有可能将上述查封不动产进行拍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