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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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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30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30日

至2022年3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世璋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凭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股东可以采用传真、信函等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3、 登记时间: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4、登记地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 系 人:孔英姿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联系传真:0510-86157378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邮政编码:214422

其他说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1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应到董事7名,7名董事按期签署了会议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与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⑤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⑨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⑩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⑾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2年3月30日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48,805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360,000股的0.2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218

股票简称:吉鑫科技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97,736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包振华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9日

上市时间:2011年5月6日

注册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经营范围:风能发电机及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风能发电机及零配件的制造及销售;液压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纺织机械设备、五金加工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钢铁铸件制造;铸件的热处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五金件的制造、加工;铸造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铸造材料的分析和测试;铸件的无损探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2018年至2020年业绩情况

1、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元

2、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本摘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体现“共建、共创、共享”的公司理念,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共担责任与风险,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48,805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7,360,000股的0.21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对风电产业的理解,评估激励对象的可持续性贡献、工作能力、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和个人品格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经《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包括如下人员:

1、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领取薪水。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1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外籍高端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上述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系根据各激励对象薪酬综合考量确定,能够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背景下,本次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公司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未来激励权益的兑现公司设定了严格的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份额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售期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二)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业绩考核目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值。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以1.5亿元为基数,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即不低于1.8亿元、以1.5亿元为基数,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即不低于2.1亿元。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5、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进行公告;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9、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的60日内完成权益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授予事宜;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本公司董事会应确认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解锁条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锁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2、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3、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公司以董事会当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授予日股票收盘价4.79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按2022年3月14日收盘价4.79元/股计算);

(2)授予价格1.52元/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2,048,805股*(4.79元/股-1.52元/股)=6,699,592.3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2年4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怀刚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9日( 上午 9:00-11:0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世璋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世璋先生,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王世璋先生出席了公司 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对《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同意票,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30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3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委托投票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工业集中区那巷路8号

联系人:孔英姿

邮政编码:214422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世璋

2022 年3月 15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世璋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