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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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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截至本决议出具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持有百胜动力股份。百胜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百胜动力股份,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苏州金全合计间接持有百胜动力4.67%股份,未超过百胜动力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公司以“智能制造”为战略愿景,主营业务聚焦“高端智能装备”产业。本公司核心主业为瓦楞纸包装装备业务,已成为综合实力国际领先的瓦楞纸包装装备供应商,并正在通过实施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成为行业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本公司主要业务分为四大类:瓦楞纸板生产线、瓦楞纸箱印刷包装设备、行业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以及舷外机业务。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百胜动力作为本公司唯一专注舷外机领域业务平台,主营业务为舷外机、通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分拆后,公司(除百胜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专注发展除百胜动力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本公司核心主业为瓦楞纸包装装备业务,已成为综合实力国际领先的瓦楞纸包装装备供应商,并正在通过实施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成为行业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主要业务分为四大类:瓦楞纸板生产线、瓦楞纸箱印刷包装设备、行业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以及舷外机业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百胜动力作为东方精工唯一专注舷外机领域业务平台,主营业务为舷外机、通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东方精工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东方精工与百胜动力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1)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间接控股发行人期间,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主要从事舷外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发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发行人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人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主要从事舷外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人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3、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人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人及发行人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通过发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人/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发行人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苏州顺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投资”)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控股发行人期间,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主要从事舷外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发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发行人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百胜动力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生产通用小型汽油机、船用动力(舷外机)及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百胜动力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百胜动力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百胜动力的控制权,百胜动力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百胜动力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百胜动力,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百胜动力的间接控股股东,百胜动力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计入百胜动力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最近3年百胜动力与东方精工除在资金往来方面存在一定金额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外,暂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后,公司与百胜动力发生关联交易时仍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和百胜动力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百胜动力利益。

1)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东方精工、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和唐灼棉、顺益投资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本人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尽力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4、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进行违规担保。

6、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含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发行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百胜动力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方精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东方精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制度。

3、如果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若由于本公司的上述承诺与实际不符给东方精工或其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分拆后,东方精工与百胜动力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百胜动力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上市公司和百胜动力均拥有独立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独立建账、核算、管理。百胜动力的组织机构独立于东方精工和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和百胜动力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百胜动力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百胜动力的资产或干预百胜动力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上市公司和百胜动力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百胜动力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和百胜动力将继续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与百胜动力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百胜动力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百胜动力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百胜动力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上市公司所持有的百胜动力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百胜动力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上市公司拟分拆百胜动力于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分拆百胜动力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与百胜动力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百胜动力在创业板上市后,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

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将承担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分拆是否符合《分拆规定》、本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在百胜动力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关注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督导本公司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百胜动力与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业务独立性,百胜动力上市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仍然是百胜动力的控股股东,控制关系和并表关系不变,百胜动力的业绩将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同时,百胜动力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

综上,百胜动力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百胜动力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立并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百胜动力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百胜动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营管理层均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各行其责,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形成了比较科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百胜动力新制定的《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制度,待百胜动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其上市后实施;

(四)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百胜动力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百胜动力《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百胜动力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就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拟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分拆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分析如下:

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及百胜动力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对促进企业实现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深化行业布局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百胜动力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保持企业创新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其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百胜动力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强化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公司综合优势,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地长远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本次发行上市将为百胜动力提供独立的资金募集平台,其可直接从资本市场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以应对现有及未来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为百胜动力后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分拆上市后,百胜动力潜在价值在资本市场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百胜动力独立进入资本市场后将直接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通过上市引入新股东、独立董事等,从股东结构、董事会层面改善公司治理。分拆上市有利于优化百胜动力的治理结构,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释放内在价值,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百胜动力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潜在投资者展现东方精工和百胜动力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定》对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百胜动力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百胜动力中的股东权利,做出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与百胜动力本次上市的各项事宜(包括为上市之目的可能进行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事宜)相关的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本次上市的各项事宜及相关方案进行调整、变更;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上市的各项事宜全权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有关事宜;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与本次上市的各项事宜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签署、递交、接收必要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4月8日(星期五)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3: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2021年度述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第10至1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第6至19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第6至19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7日,8:30-12:30,13:30-17:3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南山区海信南方大厦25楼东方精工证券部

3、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须在2022年4月7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宏宇

联系电话:0755-36889712

传真:0755-36889822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南山区海信南方大厦25楼东方精工证券部

邮编:518000

邮箱:ir@vmtdf.com

5、参加会议的股东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1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委托人未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表决意见栏内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 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量:

股份性质: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