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2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欠款1220万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1003民初314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
二、被告李润、李继裕对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润、李继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124元,由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李润、李继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是一审判决内容,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