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ST奥马 公告编号:2022-01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公司对本金15,000万、欠息19,665,715.83元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冀01民初3840号)等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简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被告一: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钱包好车”)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赵国栋
被告五:西藏大简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下同)、欠息23,749,049.17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下同);
(2)被告二对本金15,000万、欠息19,665,715.83元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五以其质押的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499.6491万股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19年4月10日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钱包好车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公司于2019年12月转让子公司中融金股权(包括钱包好车),该借款已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钱包好车逾期未还。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利转让给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