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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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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贵州省威宁县
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2022-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2-02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贵州省威宁县

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的框架性协议;该协议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该项目涉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备案,风力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威宁县人民政府”)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签订《威宁县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框架协议书》(合同编号:WN2022-007)。威宁县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粤水电在威宁县境内投资建设总装机105万千瓦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总投资约63亿元。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拟建设规模约5万千瓦,总投资约3亿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80万千瓦(光伏+农业、养殖业、制氢、储能等),风力发电项目20万千瓦,总投资约60亿元。新疆粤水电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等进行投资。

(一)合作内容如下:

1.分布式光伏项目

(1)新疆粤水电拟在威宁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申报、开发“威宁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

(2)新疆粤水电出资在威宁县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申报、开发本项目,为本项目筹建、建设、运营的唯一法律实体。

(3)项目模式:本项目拟利用威宁县内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屋顶,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屋顶,农村居民屋顶等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可用于屋顶业主“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4)投资规模:本项目拟建设规模约5万千瓦,拟总投资约3亿元。

(5)工程建设期:本项目获得“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备案审批后,对于一期项目,新疆粤水电计划于6个月内完成与屋顶业主签署相关协议、获取项目接入批复文件、完成使项目满足开工的其他条件,12个月内实现并网发电;具体根据试点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

(1)新疆粤水电在威宁县境内投资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80万千瓦(光伏+农业、养殖业、制氢、储能等),风力发电项目20万千瓦,总投资约60亿元。

(2)项目计划于2022年起分期开工建设(以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配套产业项目优先的原则;最终规模以获得贵州省批复建设指标为准),于2022-2025年全容量建设完成并网投产。

(3)项目升压站用地,由新疆粤水电通过“招拍挂”法定程序以出让方式获得,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新疆粤水电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疆粤水电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威宁县人民政府协助新疆粤水电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书;项目租赁用地,由新疆粤水电向当地村委或经营权人租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备案,风力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核准。

(三)新疆粤水电将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好各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履行新疆粤水电及公司的决策程序。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县长:邓林。

3.办公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凤山路行政中心。

4.公司及新疆粤水电与威宁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年公司及新疆粤水电未与威宁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三)威宁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威宁县人民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威宁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协助新疆粤水电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协助新疆粤水电解决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有关问题。

(2)威宁县人民政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其职权范围内,协助新疆粤水电争取享受国家、贵州省及威宁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新疆粤水电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新疆粤水电须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前期筹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新疆粤水电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项目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水保、环保手续,并实施水保、环保“三同时”(水保、环保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进行合法经营,企业用工由项目公司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同时,新疆粤水电承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录用威宁县居民。

(4)在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购售电政策、满足新疆粤水电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前提下,新疆粤水电支持威宁县人民政府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二)合作机制

1.各方成立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对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2.各方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进展或困难,可由任何一方启动通报机制,知会各方的主要领导,并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其他事项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2年内,如双方未能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本协议解除。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新疆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2.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及新疆粤水电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威宁县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的框架性协议,协议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该项目涉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备案,风力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贵州省能源局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威宁县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