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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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募投项目符合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及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若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并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节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启动前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本次发行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行对象的选择方面,华峰化学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华峰化学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发行对象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配售过程及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汪 飞 葛绍政
项目协办人: 李宪宇
法定代表人: 马 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穆曼怡 陈海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克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17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 伟 杨金晓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3月17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 伟 杨金晓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3月17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公司: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
电 话:0577-65178053
传 真:0577-65537858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