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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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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2-007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623,7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经营范围:以石油化工尾气(废气)、火炬气为原料生产、充装、销售和运输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体、食品添加剂气体、电子化学品,气体产品技术咨询,气体检测,气瓶检验和处理、存储服务,氨的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仓储(不含危险爆炸物品)、租赁、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饮料、冶金、食品、烟草、石油、农业、化工、电子等多个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成为以石油化工尾气(废气)火炬气回收利用的专业环保企业。母公司湖南凯美特已形成生产高纯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20万吨/年,液氧1.5万吨/年,液氮4.5万吨/年,液氩2.29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安庆凯美特已形成生产高纯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1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安庆特气分公司形成年产52,080吨的精馏液化可燃气、3214万Nm3氢气,燃料气5564万Nm3,戊烷工业烃11,400吨的生产能力;惠州凯美特气体已形成生产高纯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13万吨/年、优质干冰20,000吨/年、高纯态100,000标瓶的生产能力;长岭凯美特已形成年产4,760吨氢气、燃料气10.6万吨的生产能力;海南凯美特已建设并投产年产一期食品级二氧化碳3万吨,燃料气7.3万吨,转化炉用燃料气15.2万吨,氢气1.072万吨,氮气5.24万吨的生产能力;福建凯美特已形成高纯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10万吨/年、优质干冰3,000吨/年、1,852.8万NM3氢气,1,580万NM3燃料气的生产能力。岳阳电子特种稀有气体项目于2020年7月正式投产,已生产出的合格产品为:99.99996%二氧化碳、99.9999%氦气、99.999%氖气、99.9999%氩气、99.999%氪气、99.9995%氙气、99.997%一氧化碳、99.9999%氮气、99.9999%氢气、氯化氢基准分子激光混配气、氟基准分子激光混配气、动态激光混配气。

公司主要产品由于纯度高、质量稳定,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公司已与多家下游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目前公司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产品已通过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认证,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等公司确认为在中国的策略供应商,并为杭州娃哈哈集团、屈臣氏集团、百威英博啤酒集团、青岛啤酒、华润雪花啤酒、燕京啤酒、珠江啤酒集团、中烟集团等众多知名食品饮料烟草客户和中国中车集团、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山河智能、岳阳林纸等特大型工业客户广泛采用。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2-01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理财,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理财产品品种

投资对象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

在12 个月(含)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本保收益型

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三、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资金在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四、投资期限及授权

投资期限和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因理财产品的时效性较强,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日常经营资金使用情况,灵活配置自有资金,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

五、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银行理财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短期保本型的投资品种,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审计部对投资理财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4、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七、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坚持“集中资源、优化成本、提高收益、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银行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2-009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2年度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现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2年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母公司

说明: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祝恩福、周岳陵夫妇,为母公司浩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投资人。

2、子公司

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凯美特”):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提纯食品级二氧化碳;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凯美特”):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提纯食品级二氧化碳和氢气、戊烷、液化气;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凯美特”):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提纯氢气与可燃气(甲烷)气体;海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凯美特”): 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提纯可燃气(含工业瓦斯、解析气、甲烷氢、一氧化碳)、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氢气;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凯美特”):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提纯食品级二氧化碳、可燃气(工业瓦斯、解析气、甲烷氢、一氧化碳)、氢气;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电子特种气体相关产品。

注:根据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凯美特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源凯美特。2021年8月2日福建福源凯美特完成工商注销。

(二)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一)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说明:交易价格均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三、2021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子公司借款担保情况

说明:

①2015年4月27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1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本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522号全部主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保证期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

主合同为海南凯美特于2015年6月1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开支借字第052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总额10,000.00万元,实际取得借款资金7,000.00万元。海南凯美特已于2020年全部归还。

②2019年3月22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本公司于2019年11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编号为C191031GR7684823号保证合同,对福建凯美特于2019年7月8日至2025年3月18日与该行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余额最高额5,100.00万元。保证期间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为福建凯美特于2019年11月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编号为Z1910LN1563805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总额7,000.00万元,实际取得借款6,30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至2025年3月18日,福建凯美特已于2020年9月9日全部提前还款。

③本公司于2019年7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北支(保)字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行在2019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对福建凯美特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7,5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主合同为福建凯美特2019年6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北支字第0007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6月27日,实际取得借款金额 6,000.00万元,期末余额3,600.00万元。

④2021年4月26日,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后龙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HTC350656700ZGDB202100013),担保总额为24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1年6月17日-2024年6月17日。

主合同为福建凯美特2021年11月2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后龙支行签订编号为HTZ350656700LDZJ2021N00C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期末保证借款余额1,000.00万元。

⑤2019年8月26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本公司于2019年2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签订编号为HTC430661286ZGDB201900001号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最高限额8,500.00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借款金额8,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019年1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⑥2019年3月22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本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编号为A403018004号保证合同,保证金额7,4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018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凯美特公司和董事长祝恩福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1年12月31日岳阳电子气体公司实际借款金额7,400.00万元,期末借款余额4,00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对外担保等形成的或有事项。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2022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RG3J9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天盈路1号(经营场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石化工业园区通港路1217号)

法定代表人:祝恩福

注册资本:贰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6月6日

营业期限至:2018年6月6日至2038年6月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 日,福建凯美特的总资产295,001,025.36元,负债65,072,394.23元,资产负债率22.06%,所有者权益229,928,631.13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9,861,080.74元,净利润为22,066,306.61元。

根据全资子公司福建凯美特发展规划及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福建凯美特拟向银行申请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内容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品种,授信期限为1-5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2021年12月31 日,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6,600.00万元(其中:福建凯美特4,600.00万元;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12,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27%。

2、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600.00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占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2.86%。

3、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7.59%。

4、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六、关联交易存在的原由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虹有限公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会意见

1、截止2021年12月31 日,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6,600.00万元(其中:福建凯美特4,600.00万元;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12,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27%。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新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2、根据全资子公司福建凯美特发展规划及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福建凯美特拟向银行申请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内容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品种,授信期限为1-5年。

公司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3、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虹有限公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1、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新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3、公司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4、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虹有限公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严格控制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规避了担保风险。

2、截止2021年12月31 日,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6,600.00万元(其中:福建凯美特4,600.00万元;凯美特电子特种气体公司12,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27%。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新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3、福建凯美特拟向银行申请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内容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品种,授信期限为1-5年。

公司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4、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虹有限公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此项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司独立运行不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2-022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凯美特气”)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的。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3.05%,其中首次授予1,6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2.68%;预留2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0.3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11%。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2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20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705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31.21%。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10、公司承诺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一、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

3、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20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人数为705人,激励对象人数占上述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31.21%。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未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授予前,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本次首次授予人员名单,经公司董事会议定、监事会核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体名单及其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等相关事宜。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3.05%,其中首次授予1,6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2.68%;预留2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370.00万股的0.3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1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共授予限制性股票1,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未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2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24元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取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2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19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口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口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定为净利润,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公司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小于1.80亿元;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小于2.50亿元;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小于3.50亿元;其中,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业绩和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配股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配股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一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7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4,228.4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6月底授予,则2022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位变更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不再享有所对应股权未来的分红收益,公司基于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与结果等),拥有对其已获得分红等收益的追索与裁决权;若因第2条原因导致激励对象降级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新调整至级别的平均授予量重新评估,其获授予总额高于其新级别平均授予量部分若还未解除限售,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第2条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获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5、激励对象非因第2条原因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7、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

(1)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9、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0、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位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1、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下转1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