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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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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2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商业运营管理业务、物业租赁业务以及住宅、商住尾盘销售业务。

(一)商业运营管理业务

公司拥有专业的商业运营团队,主要为商业项目提供专业的商业运营服务,通过为商业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从而获取管理服务收入。

(二)物业租赁业务

包括自持性物业租赁和经营性物业租赁,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运营策略,提高商业项目租赁管理水平,以商业项目出租获取租赁收入。截至2021年底,阳光股份管理的自有项目可出租面积近30万平米,布局于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等一二线城市。此外,2021年9月起,阳光股份正式受托管理京基集团旗下优质商业项目,托管项目总面积达50多万平方米。

(三)住宅、商住尾盘销售业务

本报告期内尾盘销售业务主要指北京阳光上东项目的尾盘住宅、商铺、车位以及成都锦尚项目的商铺、车位的销售。

未来公司经营业务将主要聚焦于商业运营管理业务、物业租赁业务。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至2022年3月7日,上海永磐持有公司股份76,829,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注2:截至2022年1月25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10,016,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的通知,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发展前景的信心,京基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计划自2020年11月12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即:3,749,567股),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6%(即:6,449,254股),本次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98%。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京基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0年11月12日的2020-L65号公告。

2021年1月2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发来的《关于增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月29日,京基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37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5,867,025.0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完成后,京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24,77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7%。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1月30日的2021-L02号公告。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情况

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发来的《通知函》及《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京基集团于2020年7月1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21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9.12%)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100%。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0年7月21日的2020-L45号公告。

2021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京基集团通知,京基集团于2021年1月28日将原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无限售流通股45,900,000股股份解除质押,解除质押股份数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0.42%,占公司总股本的6.12%。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比例降至76.74%。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1月30日的2021-L03号公告。

(三)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021年5月28日,公司收到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通知,其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9,049,790股,减持股份达到1.2%。截至2021年5月27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17,515,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5月29日的2021-L32号公告。

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北京燕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7,499,000股,减持股份达到1%。截至2022年1月25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10,016,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1月27日的2022-L01号公告。

(四)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阳光上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商业”)拟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申请人民币38,000万元授信,授信期限为180个月。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东商业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上东商业以其资产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4月8日的2021-L16号、2021-L17号、4月24日的2021-L22号公告。

(五)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随时偿还。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周转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借款拓展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1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截止2020年9月,北京星泰已收到本次借款1.7亿元人民币。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北京星泰拟和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申请上述1.7亿元人民币借款展期,展期期限为原合同借款期限顺延12个月,展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仍为年化利率5%,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偿还利息。除《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内容外,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能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8月27日的2021-L35号、2021-L37号、9月15日的2021-L41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112.08万元。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新业”)拟与京基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签署《经营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京基集团拟同意由京基百纳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瑞和新业行使。瑞和新业按托管期间经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后的京基百纳净利润的5%收取托管费(含税),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后2021年9月30日起至同业竞争解决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京基集团拟同意由京基百纳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瑞和新业行使,是京基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公司发挥协同效应,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托管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8月27日的2021-L35号、2021-L38号、9月15日的2021-L41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京基百纳托管项目净利润为6,513万元(经审计机构审定),公司累计应收取托管费(含税)81.41万元。

(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况

2022年2月8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通知函》,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票7,49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2022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永磐提供的《通知函》,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票7,49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2022年3月7日,上海永磐持有公司股份76,829,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2月10日的2022-L04号、3月9日的2022-L18号公告。

(八)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上海晟璞将于2022年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至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斐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3月19日的2022-L19号、2022-L27号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通知于2022年3月7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以腾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均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22一L23)。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平春先生、张力先生和时任独立董事韩美云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具体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一L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27万元,2021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9,783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公司融资能力受限。结合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等事项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22一L25)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L26)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因该议案涉及2021年度董事薪酬,关联董事周磊先生、熊伟先生、常立铭先生、张志斐先生、刘平春先生、张力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按其行政职务领取的薪酬,因此关联董事熊伟先生、常立铭先生、张志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维持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2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董事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职上海银河董事,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董事张志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L27)。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一L2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三、四、五、六、八、十、十三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7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以腾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稚新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均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22一L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一L2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27万元,2021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9,783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公司融资能力受限。结合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等事项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能够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22一L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因该议案涉及全体监事,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二、三、四、五、七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6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4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3至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至6项、第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项议案《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2年4月7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4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薛祈明,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灿,1999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暂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东红,199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兼任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费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年审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的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审计,能够公允、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拟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73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目前上海银河处于停业休整阶段,考虑到其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为维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上海晟璞拟向其提供100万元的股东借款。

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2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资金用途主要为上海银河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

3、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董事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职上海银河董事,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志斐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1、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3、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4、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6、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7、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1幢房屋共用。

8、股权结构:

9、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6,600万元,主要从事酒店营运管理等业务;其第一大股东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91万元,所属行业为住宿业,其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两家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晟璞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

(二)历史沿革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2014一L36号及2015年发布的2015一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73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下转8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