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3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8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含)-2亿元(含)

拟回购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拟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询问,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计划,如未来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在法定期限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3月18日,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授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进行测算,具体如下: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进行测算,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亿元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4%;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亿元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8%。预计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1)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亿元计算:

(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亿元计算: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股权激励,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1)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亿元计算:

(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亿元计算: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和最终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79.3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8.33亿元,流动资产398.34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亿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0.16%、1.35%、0.50%。

回购资金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人才团队和公司人才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公司长远可持发展。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为 1-2 亿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蒋承宏先生、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分别获授21.0068万股和10万股限制性股票,除限制性股票授予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通过向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先生控制的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合计持股比例将会增加。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询问函,询问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前述主体均回复其未来3个月、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董事会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6、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在法定期限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回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1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4)。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推进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5、076、078)。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7日开市起复牌,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披露的《新奥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8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核查及回复工作量较大,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查和落实。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奥股份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1)。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5)及相关文件。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月22日。2月19日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7、临2021-100、临2022-002、临2022-0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正在全面推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各项工作。待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在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完成后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取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分红0.307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公司本年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使得公司本年度拟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为人民币4,101,649,596.92元,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41,529,663.11元,扣除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224,152,966.31元以及上年的利润分配金额540,497,474.69元,加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546,086,142.53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22,965,364.64元。

为了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根据《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拟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45,853,619.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75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875,099,987.8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2021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共计875,099,987.84元,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101,649,596.91元的21.34%,因公司本年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使得公司本年度拟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达到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一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并将公司股东现金回报和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相结合。上述方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利益分配议案无异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全体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首席合伙人:张增刚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76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55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25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31,338.61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27,929.94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9,515.39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9家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69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220.72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1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0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共10次。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共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增刚,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本所职业,2014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会计师:邓海伏,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本所职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野,2004年至今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从事质控复核工作,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6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未受到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2021年度实际发生审计费用73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8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0万元。2022年度审计费用预计为73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8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数、日数和2022年工作人日均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4票同意、1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李鑫钢、唐稼松、张余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鑫钢、唐稼松、张余: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乔钢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奥股份的审计年限较长,存在独立性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以11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解释第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三项业务:

(1)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将2021年末上市公司母公司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上市公司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列示;同时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公司业务按照金融类企业的报表列报要求单独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