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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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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3 证券简称:德龙汇能 公告编号:2022-012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吕涛先生。

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吕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3,887,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09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53,508,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41%。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唐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本次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人。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备注:

1、“表决结果”行“占比”,指该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行“占比”,指该名候选人所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吴玉杰先生、张纪星先生和姚志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