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屹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六名,实到董事六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022年3月18日,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关于提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同日审议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将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19年7月发行新股6,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19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470,797.73元。募集资金于2019年7月16日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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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使用期间,该专项账户产生理财收益合计239.50万元,均已投入项目使用,因此累计投入金额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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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1、“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延期原因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增加研发设备的投入,不断吸收培养优秀的研发人才,进行大量前瞻性激光显示技术的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应用;扩大生产场地、增加生产设备来扩大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产能。
为了使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对本项目的具体规划、资金的使用较为谨慎。基于控成本、降风险的原则,过去两年,在新冠疫情、行业普遍缺芯等宏观影响下,根据现有产能及需求的实际情况,公司在产能扩张的进度上更加谨慎,以应对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综合上述原因,该项目投入进程不及预期。故公司将“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后续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
2、“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延期原因
“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光峰科技总部大厦建设电子实验室、光学实验室、精密制造与封装实验室、影像实验室、标准化实验室、可靠性实验室、EMC实验室等。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对现有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生产基地配套机房进行优化更新,建立服务器虚拟化、桌面虚拟化办公平台和数据中心、智能制造及仓储物流系统,引入智能分析系统及相关配套硬件等。
“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需在公司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后才能大规模投入使用,“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亦需在公司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后才能投入使用。
目前公司总部大楼主体仍在建设中,上述两个项目延期主要是受到公司总部大楼建设进度放缓的影响,故项目实施进展不达预期,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新冠疫情反复延缓项目实施进度。新冠疫情反复,项目建设工作时断时续,工人异地流动受到限制,对公司大楼建设进度产生了较严重影响。
第二,项目施工地质条件复杂,需大量开挖岩石山体,因无法采取爆破施工,导致项目地基浇筑工作大幅延后,进而导致总体建设进度较计划延后了约半年时间。
第三,因本大楼项目与相邻的其他三个项目同步施工、同处一个基坑,并且后续必须要共用唯一坡道运土,由于互相影响导致建设进度较计划延后约四个月时间。
根据当前公司总部大楼建设进展情况,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公司拟将“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后续建设期均延长至2023年12月。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科创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公司对“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两个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该两个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总部大楼主体仍在建设中,导致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尚不具备。该两个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项目继续实施仍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激光显示核心器件和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且所处的激光显示器件行业对技术要求高。公司将通过建立总部研发中心,进一步提高技术开发的软硬件水平,打造核心基础技术与产品行业应用技术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由此继续加强公司在激光显示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新建总部研发中心将有利于科研人员对产品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课题进行重点攻关,对新设计的产品进行测试,加大技术和产品储备,从而保持公司的技术竞争优势。
(2)有利于公司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当前公司的研发条件受到使用面积、实验设备老化等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导致现有的研发条件难以满足公司未来对科研团队的扩充计划,另一方面,公司的科研团队需要更加先进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进行新技术研发。因此,公司需要建设研发中心以增强公司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3)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研发、测试能力,提升产品性能
在研发方面,由于激光显示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且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研发、测试环节面临较大挑战。公司实验室现有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已经无法满足公司进一步研制最前沿产品的需求。在测试方面,高端的激光显示产品对耐久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散热性等性能要求较高。公司需要对产品的各项性能进行测试、升级,才能持续打造高质量的、令市场满意的产品。建设总部研发中心将全面扩大、升级公司的实验室,为提升公司产品研发、测试的能力,保障产品品质提供切实的软硬件保障。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未来激光显示市场需求广阔
激光显示属于新兴行业,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激光显示技术应用从影院、工程等传统市场到新兴的家用显示市场,现已辐射到车载显示、航空显示、AR等领域,可以不断延伸新的规模化应用场景。这是从无到有的全新创造,激光显示市场需求广阔,市场爆发潜力大。广阔的市场前景为公司的募投项目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公司研发团队和研发实力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一向重视研发设计平台的建设和科研人员的培养。公司研发中心组织架构完善,主要核心研发人员为博士,来自国内外知名高校。截止2021年6月,公司聘请研发人员391人,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未来研发团队还将进一步扩充。公司在科研方面投入的费用基本上逐年增加,充足的科研经费为加强研发实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公司通过在中、美、日、欧等各国的专利申请,形成了对自主原创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截至2021年6月,公司共计取得专利超1200项。综上,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团队和研发实力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决策能力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管理层对提高战略分析能力以及决策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了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提升公司办公及管理效率和管理层对公司决策的时效性,持续升级信息化管理系统成为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措施。
(2)实施数据中心、研发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公司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管理对保守企业商业机密、维护企业技术成果、技术研发科学管理和确保信息安全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现承载的系统软件的服务器、交换机、储存等设备使用年份较长;其次,由于公司属于研发型企业,核心技术研发高度依赖于软件系统控制,若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有必要加大对信息化硬件设备的升级更新以及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
通过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公司拟在新总部大楼设立新数据中心,更新原有老化的硬件设备,购置具备安全可视化、持续检测等功能的设备;搭建新的研发管理平台,在降低信息化风险的同时,提升研发人员的办公感受;构建桌面、服务器、存储虚拟化平台以加强资料信息安全方面的管控,加强研发信息安全的虚拟化桌面管理,整体提升公司的研发信息安全水平和研发协作效率。
(3)构建智能仓储物流体系和智能生产系统,提升产线自动化程度
公司现有生产车间管理系统仅包括工艺管理、质量管理、生产作业管理及追溯管理四个功能,欠缺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其排产的智能化程度也比较低,无法满足大规模扩产后的自动化需求。另外,目前公司尚未建立智能化的仓储物流体系,满足不了公司日益扩大的原料及产成品物流存储规模需求,生产工单发料的效率及准确性均有待提高。因此,公司有必要增加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升级现有生产管理系统以及构建智能化仓储物流体系,配合产线自动化需求。
通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现有车间生产管理系统升级为MES系统,优化原始功能并新增高级排产及生产资源管理功能。此外,公司还将新增WMS系统,实现自动化存储和车间智能物流,减少人工成本的同时也有效提高物料运输效率,全面提升生产自动化程度。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现有信息化系统为项目建设提供基础
经过前期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已经拥有基本保障业务良好运作的信息化管理的基础。目前公司已经初步建设了以金蝶ERP为核心的业财一体化系统,包括了研发PDM、销售CRM、供应商SRM以及办公自动化OA系统等决策支持体系,覆盖了研发、销售、供应链等核心业务以及各个职能业务领域;车间生产方面,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FIS 系统来实现生产作业、工艺、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信息安全方面,公司建设了门禁系统、员工行为管理、服务器虚拟化等系统来保证整个公司核心信息安全,特别是研发信息的安全性。
本次募投项目建立在现有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对现有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并且增添新的功能内容以完善集团信息化体系。因此,公司丰富的信息化管理经验能够为项目的建设提供良好经验支持,推进信息化的顺利实施。
(2)完善的管理体系为项目建设提供管理保障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公司在内部管理的流程标准方面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此外,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职能部门良好运作,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采购资源管理等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规范和制度。公司还专门成立了流程与IT 部,负责公司各个业务领域流程优化以及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业务流程管理、数据库管理以及OA 协同办公等工作,本次募投项目也是由该部门具体执行。因此,公司规范化的运营及管理体系、丰富的业务运营经验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保障,能够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序实施。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六、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涉及延期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已经公司论证,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光峰控股”)《关于提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控股股东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
2、提议时间:2022年3月18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超募资金
7、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5,275.6901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74.0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37.04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9、提议人提议本事项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控股股东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控股股东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控股股东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9日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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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7.62%股份的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2年3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此次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3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3月2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2022年3月29日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3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3月1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超募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截至目前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一)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3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光峰控股”)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述回购股份提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公司拟以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5,275.6901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74.0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37.04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66)。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含利息收入)为人民币6,675.51万元,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7.00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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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09,761.4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3,297.15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49%、0.82%。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超募资金,且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36.1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截至目前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2022年3月18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将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