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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和资产总额同比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当期完成终验收的项目较多,相关项目确认收入时,其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使存货余额下降所致。公司流动负债同比上升,主要系公司为应对持续增长的年末在手订单而加大原材料采购量,导致应付账款余额增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同比下降主要系本期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下降,导致外币报表折算差异为负。
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加主要系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公司2021年新接订单好转,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同时,2020年末公司共计约有3.8亿元订单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终验收流程延迟至2021年及以后完成并确认收入。
2021年,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相比均大幅改善、扭亏为盈,主要原因一方面系,本期营业收入上升,毛利增加;另一方面系本期欧元汇率下降幅度高于上年同期,使本期公司账面欧元借款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收益增加。
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0年上升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2021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公司收回项目进度款,导致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
四、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55,000.00万元至65,000.00万元,同比下降1.93%至17.01%,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较高主要系2020年末部分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终验收流程延至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000.00万元至4,000.00万元,同比变动-13.07%至15.91%;预计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000万元至3,000.00万元,同比上升26.10%至89.15%。
上述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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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前,存在未决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三、(一)发行人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上述未决诉讼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黄科峰、王中华
联系人:黄科峰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黄科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法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中微股份科创板IPO项目、浙矿重工创业板IPO项目、中科通达科创板IPO项目、旭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均胜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负责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中华: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曾担任复星医药2010年非公开发行、江中药业2011年非公开发行、齐峰新材2014年可转换债券、金石东方创业板IPO、均胜电子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保荐代表人;担任积成电子IPO、上海航空2009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协办人;担任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南京中商全面要约收购、东安黑豹重大资产重组、均胜电子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暨募集配套资金等并购重组项目主办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期间,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股东韦伯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期间,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四)发行人股东普鸣品鹏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董事范金洪、Dr. Michael Roesnick、朱庆莲、王强,监事Dr. Mei Wu,高级管理人员Johannes Linden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Andre? Vales、Harry Ketschik、Roland Horny、Claude Eisenmann、Stefan Amann、Stacey Aaron Fulkerson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Thomas Ernst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9)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韦伯咨询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①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②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③拟减持的原因;④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①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②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③拟减持的原因;④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浚瀛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①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②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③拟减持的原因;④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均普智能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股份数量、回购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②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③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连续12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b.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a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②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③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20%,但不超过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本节“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部分内容。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三)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发行人将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决定执行。
(4)发行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作出承诺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律师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的股东均胜集团、韦伯咨询和宁波浚赢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关于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本人进一步保证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除此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公司/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二、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除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海富长江11.87%的合伙份额外,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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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1日
(上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