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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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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2020年度)》,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13,950.85亿元。

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41)、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5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管理人提供的调查表、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富国基金及广发基金作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管理人代表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金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基金组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三)基金组合系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应当清算的情形;

(四)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

(五)基金组合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本管理人及本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组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基金组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管理人及本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组合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国盛赋能

1.主体信息

根据国盛赋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赋能的工商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盛赋能的调查表、《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国盛赋能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于2021年6月4日成立,基金编号为SQS794。本所认为,国盛赋能为合法存续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8692,为合法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出资结构

根据国盛赋能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人类型及出资结构图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国盛赋能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1)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和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均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国盛资本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 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国盛资本的股东,就所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

(2)从国盛赋能基金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盛赋能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赋能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综上,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集团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1,259.44亿元。因此国盛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核查,国盛赋能、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合作内容主要如下: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坚定看好荣昌生物的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趋势,非常认可荣昌生物自主源头性技术创新、行业地位、差异化竞争优势及全球竞争力。对于荣昌生物,国盛产业赋能基金能够积极发挥国资运营平台作为出资人的集聚资源、战略协同作用,合力推动各所属产业集团和其他国资股东及出资人共同为荣昌生物赋能。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真诚希望带动国盛集团和长三角等地国资运营平台体系与荣昌生物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荣昌生物在技术研发、临床试验、产品授权、销售渠道、市场推广、上下游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更多渠道和便利,包括:

1、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方面,国盛集团及其发起的基金投资了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汇伦生物、新天药业、安科生物、腾瑞制药、富祥药业等行业领先企业,该类企业在肿瘤、自身免疫、心血管及遗传性疾病等治疗领域均有广泛布局。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协调荣昌生物与该类企业探讨商业合作研发、BD及市场推广合作机会,加速企业创新及产业化进程;

2、在销售渠道方面,国盛集团是上海医药的重要机构股东。上海医药作为国内排名前三的医药流通企业,与荣昌生物在医院准入、销售渠道搭建、院外市场拓展、终端网络维护及服务支持、智能化物流体系建设,以及创新支付等多方面具有协同效应。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协调荣昌生物与上海医药就境内外商业化渠道拓展开展深入沟通,加速公司产品的商业化进程;

3、在上海本地布局方面,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国资运营平台,是上海多家国资企业的重要股东,与上海许多区政府在资本运营、产业园区开发等方面保持良好合作。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促进上海地区相关创新园区的国际医药集团与荣昌生物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同时为荣昌生物未来在上海的产业落地提供支持。”

综上,国盛赋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国盛赋能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盛赋能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国盛赋能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赋能提供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国盛赋能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赋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盛赋能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九)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张江科投

1.主体信息

根据张江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江科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张江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江科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张江科投已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2239,为合法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股权结构

根据张江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持有张江科投100%股权,上海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张江集团100%股权。因此,张江科投为张江集团的下属企业,浦东新区国资委为张江科投的实际控制人。张江科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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