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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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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2-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近日裁定终止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022年3月18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59号和(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债权截至2020年7月31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求所涉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

同时,公司依法向法院对上述九被告提起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请求法院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债权截至2020年7月31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求所涉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80)。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59号和(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2020)粤01民初215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该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金的利息:2018年6月22日至28日以本金134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29日至7月9日以本金743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0日至9月19日以本金801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20日至11月27日以本金84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9日以本金835778279.84元为基数,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20日以本金83128347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第二部分为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831283477.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第三部分为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2020年7月31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2007国用字1000007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0780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256220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诉讼费566456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2832280元及2500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0)粤01民初216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金的利息:2018年1月31日至2月11日以91326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12日至3月19日以97826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0日至3月26日以100826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月18日以1113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第二部分为本金的罚息: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1132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第三部分为利息的罚息,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2020年7月31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2007国用字1000007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2766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92108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受理费73906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3695329元及2500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近日裁定终止景兴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2-00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