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5月7日届满,公司拟开展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为了顺利完成本次换届选举,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第七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现任董事会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现任监事会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的非职工监事人数。
(四)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2022年3月30日16:00 时之前,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文件,对提名人及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候选人的素质和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根据提名人提交的人选召开监事会,确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监事职责,独立董事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6、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候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五、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一)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36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6)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7)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8)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4)项、第(5)项及第(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上述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春梅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2181064
联系传真:010-62981004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
邮政编码:100085
七、附件
附件 1、四方股份关于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附件 2、四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 3、四方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 4、四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附件 5、四方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书
附件 6、四方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 7、四方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 8、四方股份独立董事履历表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1、提名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书(原件);
(2)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下列原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及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提名人向本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 2022年 3 月 30 日 16:00 时之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 2022年 3 月 30 日 16:00 时之前将相关文件传真至010-62981004,并经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董事候选人提名书》、《监事候选人提名书》的原件必须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之前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邮局邮戳为准)。
4、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2: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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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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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四、本人当选公司董事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四、本人当选公司监事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提名 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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