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5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智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推举李智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3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中光学:《关于选举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2022-017)。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修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定点帮扶地区进行捐赠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向定点帮扶县捐赠帮扶资金850,000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6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五名,实际参会监事五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国栋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决议通过。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7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 23日,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案》,同意选举李智超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特种装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变更为李智超先生,公司董事会授权李智超先生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后续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公章更换等工商变更登记与备案等工作。公司董事对本公告及内容无异议。
李智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将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公司董事会已收到李智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李智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公司总经理职位暂时空缺,仍由李智超先生继续代行总经理职责。
特此公告。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24 日
李智超先生简历:
李智超,男,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本科,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担任河南中光学薄膜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技专家,河南镀邦光电股份董事长、重庆中光学建设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光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光学(杭州)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拟任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智超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0,000股,系公司2019年实施第一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李智超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智超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智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