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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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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2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合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使用总计(任一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总额)不超过2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及其下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低风险 (PR2)等级的理财产品,单笔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可根据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展相关业务。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中药业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该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2元/股。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582,560.00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十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内容主要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现金股利处理方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

具体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二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8,000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6.62元/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9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10、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鉴于1名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中药业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6.62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后,公司于2021年12月完成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及第十五章的相关规定,因前述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派息未发放至本人,本次回购价格无需进行派息影响的调整,回购价格仍为6.62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582,56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动如下: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6.62元/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额582,56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88,000股,由630,000,000股减少至629,912,000股,注册资本减少88,000元,由630,000,000元减少至629,912,000元。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通知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3月25日起45日内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

3、联系人:公司投资证券部丁女士、彭女士

4、联系电话:0791-88169323、邮箱:jzyy@crjz.com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草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现金股利处理方式

修订前: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修订后: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修订前: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修订后: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修订前: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修订后: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已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做出修订。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