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3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5版)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3月

一、释义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力诺特玻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力诺特玻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力诺特玻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力诺特玻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4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3)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241万股的2.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6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8.28%;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72%。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3.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76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520元的50%,为每股10.7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873元的50%,为每股10.44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内,若公司净利润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等待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力诺特玻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的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操作程序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之第8.4.2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

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力诺特玻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权益分配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76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520元的50%,为每股10.7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873元的50%,为每股10.44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实施管理办法,有效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2006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长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力诺特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力诺特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力诺特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力诺特玻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力诺特玻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若力诺特玻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力诺特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力诺特玻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