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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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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更正公告

2022-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原公告中“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中第三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录入错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24.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更正后: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附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变,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兴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3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736,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10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其中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的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505,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988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505,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段博文、冯雄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之通知、议案材料于2022年3月21日以邮件及通讯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方兴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1.10万股调整为45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04.70万股调整为397.10万股,预留授予56.40万股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杨柳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

2、审议《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3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3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8名激励对象授予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杨柳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议(以下简称“会议”)之通知、议案材料于2022年3月21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郭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1.10万股调整为45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04.70万股调整为397.10万股,预留授予56.40万股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38名激励对象授予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四)2022年3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1.10万股调整为45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04.70万股调整为397.10万股,预留授予56.4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1.10万股调整为45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04.70万股调整为397.10万股,预留授予56.40万股不变。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3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238名激励对象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盛弘股份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97.1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4.81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3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8名激励对象授予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四)2022年3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1.10万股调整为45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97.10万股调整为397.10万股,预留授予56.40万股不变。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24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7.1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38名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81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5、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38名激励对象授予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3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238名激励对象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3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97.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17元/股(公司授权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96%、27.92%、27.9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12、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40%、30%、30%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97.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盛弘股份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3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238名激励对象3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