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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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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泰科技关于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预计2022年公司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钢研”,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35.51%的股权)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与本公司部分参股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78,845万元。上述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同意分别与上述关联方签署《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2021年,上述公司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为58,652万元。

在议案表决过程中,董事会逐项审议表决了公司与上述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李军风、张剑武、王社教、赵栋梁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与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本公司九名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于本公司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与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公司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公司与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2022年度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单位:万元)

2、与安泰科技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单位:万元)

3、合并计算(单位:万元)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少明

转企时间:2000年

注册资本:19亿元

企业类别: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计算机应用、电气传动及仪器仪表集成系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和设备成套;冶金与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环保、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工程承包;冶金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投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稀土及稀有金属矿、稀土及稀有金属深加工产品、稀土及稀有金属新材料、稀土及稀有金属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钢研总资产为225.7亿元,净资产为129.5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5.9亿元,实现净利润6.4亿元。(因中国钢研2021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中国钢研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35.51%的股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钢研集团依法存续经营,以前年度从未发生过向我公司支付款形成坏账,根据合理判断未来也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预计2022年公司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75,395万元。

(二)中国钢研下属子公司(2022年预计部分)

注:以上信息以各单位最新营业执照为准。

(三)安泰科技参股公司

1、赣州江钨友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魏柏万

注册资本:7,340万人民币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马房下58号

经营范围:APT、氧化钨、钨粉、碳化钨粉、合金粉和钨的深加工产品的研发、加工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8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赣州江钨友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7亿元,净资产为7,604.4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44亿元,实现净利润115.52万元。(具体数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赣州江钨友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20%股份,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公司与其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赣州江钨友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4)预计2022年公司与赣州江钨友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880万元。

2、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云才

注册资本:6,782.4692万人民币

企业类别: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住所:宜昌开发区大连路8号

经营范围:金刚石锯片(条)基体、硬质合金锯片基体、锯片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石材机械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及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须办理许可手续后经营)

成立时间:1998年10月28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6.80亿元,净资产为4.46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06亿元,实现净利润2,147.19万元。(具体数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10%股份,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公司与其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4)预计2022年公司与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

3、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凤戈

注册资本:6526.7176万人民币

企业类别: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17幢一层101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金属矿石、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5年03月05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16亿元,净资产为6,645.23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8亿元,实现净利润1616.61万元。(具体数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23.4547%股份,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公司与其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4)预计2022年公司与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80万元。

4、安泰核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赵博鸿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别: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经济开发区火炬南街

经营范围:新材料(铝基碳化硼)的生产;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推广应用;新材料产品、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6年01月13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泰核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238.66万元,净资产为2,090.88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195.53万元,实现净利润32.68万元。(具体数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安泰核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其34%股份,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公司与其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安泰核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4)预计2022年公司与安泰核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万元。

5、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注册资本:1536.1112万人民币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及相关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金属合金材料、纳米材料及其制品、复合材料制品、无机材料制品、有机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及化学制品除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孵化;从事科技项目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78亿元,净资产为9,939.68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511.72万元,实现净利润-1265.30万元。(具体数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

(2)与公司关联关系

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其26.0398%股份,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公司与其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5)预计2022年公司与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75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执行市场价格时,可随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价采取遵循公平合理定价原则,执行市场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时,可随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22年,公司向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额预计为不超过17,340万元,采购商品主要包括镍、钴、钕铁硼合金等金属原材料,接受劳务主要包括检测、房屋水电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金额预计为不超过58,055万元,销售商品主要包括稀土永磁体、钨钼制品、粉末冶金制品等,提供劳务主要包括冶炼等。2022公司向参股公司采购商品金额预计为不超过2,805万元,主要包括金属钨、基体材料等;销售商品金额预计为不超过645万元,主要包括锻造加工等产品。有效期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司与关联方在采购/销售商品及接受/提供劳务时,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签署具体采购/销售商品及接受/提供劳务协议(其中涉及中国钢研下属子公司执行的协议由其与安泰科技单独签署)。在本次授权范围有效期内双方采购/销售商品及接受/提供劳务的实际发生额超出上述约定之最高限额时,双方应重新预计全年的最高限额,并就超出部分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安泰科技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钢研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分为两部分: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其中: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是发挥央企在大宗金属物资采购中的渠道优势和议价能力满足公司生产所需;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依托中国钢研集团的国外分支机构和国际市场渠道开拓本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销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利用中国钢研优势资源开拓市场渠道,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与参股公司间的日常采购销售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日常销售交易可扩大本公司产品销售途径及日常经营需要,日常采购交易可以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稳定的原材料。

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低,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关联交易中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并得到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在认真熟悉资料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与本公司部分参股公司进行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实际发生未超过获批额度,且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安泰科技关于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中所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协议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与本公司部分参股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实际发生未超过获批额度,且不存在较大差异。

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中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中与公司参股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此次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审议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构建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在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该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投保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以及所有赔偿请求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年(具体以保险公司合同为准);

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期限:12个月(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届满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的相关事宜。

二、 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同时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降低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或损失;有助于完善公

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和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分别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和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自该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及通知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14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所适用的 PPP 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4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解释15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4、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本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文和第15号文,执行解释14号文和第15号文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