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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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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22-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转回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200万元,将增加公司2021年度利润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因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南百超市就上述诉讼向法院提起反诉,并获法院受理。2019年12月,我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 年12月 31日解除;二、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三、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170,000元;四、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适当赔偿设备损失 2,500,000元;五、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8日及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根据一审判决,我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57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南百超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兴宁区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二、变更兴宁区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上诉人南百超市向被上诉人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2,47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根据二审判决,我公司对本案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70万元转回约70万元。

202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5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广西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年7月,公司收到广西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兴宁区法院重新审理。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0日、2021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本次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

2.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

3.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020,000元;

4.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公司对该案计提预计负债499.96万元。我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转回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200万元(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将增加公司2021年度利润。

本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