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辞任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工作变动,李忠武先生和张红军先生于2022年3月25日向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李忠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张红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忠武先生和张红军先生的辞任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辞任后,李忠武先生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张红军先生将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李忠武先生持有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45万股,张红军先生持有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40万股,李忠武先生和张红军先生已承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主动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李忠武先生和张红军先生已确认,其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无任何意见分歧,亦不存在任何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需要通知交易所和公司股东注意之事项。
公司董事会谨此向李忠武先生和张红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宝贵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五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3月25日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八届第五十九次董事会,董事长王义栋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聘任杨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现聘任杨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杨旭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管理经验,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杨旭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
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1.公司聘任杨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杨旭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经审阅杨旭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议案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为充分发挥内控体系对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公司在总结2021年度风险管理工作和开展2022年度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杨旭先生简历:
杨旭先生出生于1973年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党委常委、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正高级工程师。杨旭先生于1995年毕业于东北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在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工业工程专业学习,获得工程硕士学位。杨旭先生曾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带钢厂厂长,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杨旭先生目前持有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5.5万股。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杨旭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旭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