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2-022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3月23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1)。公司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未完成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2年3月28日,公司与国金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沈阳”)、国金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6号)的核准,公司已于2021年3月向袁仲雪、瑞元鼎实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8,971,32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6,913,966.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2,981,399.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13,932,566.86元。2021年3月16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3月25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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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
注2: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路支行,其合同签署权限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履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赛轮沈阳年产300万套高性能智能化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俊、胡国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赛轮沈阳年产300万套高性能智能化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俊、胡国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