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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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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信永中和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罗军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5-2018年曾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6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王重娟女士,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凯先生,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为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费用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3万元(含税),因审计工作量增加,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加1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加2.5万元。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信永中和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已购买职业保险,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相关审计意见独立、客观、公正。综上所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建议并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3万元(含税),同意将续聘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诚信状况良好,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关于续聘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信永中和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投资者保护能力,且符合独立性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2021年年审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在担任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3万元(含税)。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9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基于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留存利润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需要,将更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回报股东。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760,542,514.8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一)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0(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2,404,000股,剔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335,066股,以232,068,934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90,506,884.26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规定,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2021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38,254,989.02元,视同现金分红;2021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为90,506,884.26元,即2021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合计128,761,873.28元,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57%。

(二)公司目前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35,06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736,985.06元,公司2021年度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为128,761,873.28元(包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金额38,254,989.02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的瓷介电容器、滤波器等电子元器件产品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不可或缺的基本元器件,被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电子信息、兵器、船舶、新能源、5G通讯、汽车电子、轨道交通、消费电子及其它领域。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期间我国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字要素潜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要显著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要迈出重大步伐,无不彰显出对基础电子元器件需求强劲。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以瓷介电容器、滤波器为主的电子元器件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销售,包括自产业务和代理业务两大类。

公司重点布局北京、苏州、成都三个产业基地,聚焦各自产业资源及优势,开展科技创新与产品研发,持续加大投入,稳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向电子元器件等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拓展,努力做到原材料自主可控、产品多元化,成为国内具有独特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电子元器件核心供应商。

公司自产业务采用“批量生产”和“小批量定制化生产”两种生产模式,通过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代理业务采取买断式采购模式,销售采用直销的模式。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0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0.09%。随着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较快发展,对营运资金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公司在产业布局、技术研发、管理创新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需要持续加大资金投入。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基于公司财务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留存利润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需要,将更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回报股东。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计划将2021年度留存的部分未分配利润一方面将用于补充业务发展需要的部分资本性投入,另一方面也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等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从而进一步支持公司主业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未来,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投资者最大化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发展现状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战略需要。针对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公司已从所处行业及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及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等多方面对此作了必要的解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是结合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作出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公告编号:临2022-017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10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了以下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2021年度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通知,要求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收入会计政策

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准则的要求,制定了收入会计政策,详情可参阅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之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36“收入”。

根据公司变更前的收入会计政策,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承担的运输成本以及依据销售收入计算的销售人员提成在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项目列示;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列示;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客户预付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项目列示。

2、变更前租赁会计政策

租赁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租赁会计政策,详情可参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2“租赁”。

根据公司变更前的租赁会计政策,公司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后收入会计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已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详情可参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16“合同资产”、32“合同负债”、38“收入”及39“合同成本”。

根据变更后的收入会计政策,公司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以及依据销售收入计算的销售人员提成作为“合同取得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表“营业成本”中;公司将与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相关、不满足无条件一年以内收款权的收取对价的权利计入“合同资产”,一年以上收取对价款权利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将与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应交税费”。

2、变更后租赁会计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已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实施新租赁准则,并据此制定了公司新的租赁会计政策,详情可参阅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28“使用权资产”、34“租赁负债”及42“租赁”。

(下转1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