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71版)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1)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此项会计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施行。
(2)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和披露进行了明确。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此项会计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数据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关于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资信良好的政府机构、学校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收账款信用期极短,通常为月度、季度或半年结算。根据公司原金融工具减值政策,公司以账龄为依据划分信用风险组合,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5%预计信用减值准备。随着公司全国化业务进程加速,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客户结构和物业业态进一步多元化,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不能及时应对客户群体的变化,结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公司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了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同步调整应收账款账龄风险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应收账款进行计量,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准备计提参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执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本次变更后,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按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变更前后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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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公司的客户结构进一步多样化,公司原来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不能及时应对客户群体的变化,从而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总第6期),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无需对更早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各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2年3月25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张民胜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回购价格为17.58元/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2,718,500股变更为162,681,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162,718,500元变更为162,681,000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2.申报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13日9:00-17:00
3.联系人:翁家林
4.联系电话:023-63809676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璐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张璐女士将同时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聘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个人简历
张璐:女,1982年出生,法律硕士。2011年至2018年,历任重庆丽达律所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至今,担任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重庆市律协资本市场与证券专委会委员,渝中区律师行业党委纪检委员、渝中区律工委金融专委会副主任、重庆两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重庆环保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企业挂牌审查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贵州商会副会长。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认可,拟聘任古希印先生为副总裁、杨谭先生为兼任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简历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安排,总裁刘文波先生不再兼任分管财务负责人,仍担任公司总裁、董事职务。
古希印先生、杨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个人简历
古希印:男,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注册物业管理师。1992年至1997年,在山东省烟台市武警支队服兵役;1997年至2005年,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保安服务公司担任大队长;2005年至2008年,担任招商局物业龙岗分公司副经理;2008年至2016年,历任招商局物业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6年至2020年,担任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担任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BG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担任禹洲集团助理总裁兼深圳禹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杨谭:男,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2007年至2015年,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营销主管、营业部副经理、分公司机构业务负责人;2015年至2021年,历任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董事局办公室主任、副总裁;2021年7月至今,担任新大正副总裁、兼智慧城市运营事业部负责人。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张民胜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数量157.95万股的比例为2.37%。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以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因此本次无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此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7.58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约为65.925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3.75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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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清醒。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张民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7.5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和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0.0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5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在授予期限2022年3月10日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授予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30.045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全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限制股票期限已满,公司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本次取消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取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取消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考核办法调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原有激励考核办法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激励员工关注公司经营基本业绩的完成;组织层面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本部门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个人层面同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个人年度考核的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现:原有考核结果为=集团层面*组织层面*个人层面,因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均为调整指标,个人层面指标又与组织层面指标直接挂钩,容易造成某个组织中的个人受到双重考核。故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拟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后的考核仍然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不变;组织层面调整为第二层开关指标,避免造成对员工的双重考核;个人层面仍为调整指标,但调整原有考核的系数难度,原有C以上均为系数1,修改为:B以上为系数1,C为0.8,其余系数不变,旨在激励员工在能力范围能完成最好结果。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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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调整自2022年度开始实施,不影响2021年度考核结果。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有利于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调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考核办法更加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的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利率参考行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利率确定,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上述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履约保证金、投资并购、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权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简称:新大正 证券代码:00296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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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致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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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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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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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97元的50%,为每股16.4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57的50%,为每股16.78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下转17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