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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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1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8日下午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1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睿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由于吉林省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根据辽源市疫情防控要求,为保护参会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21,917,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5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917,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6174%。

3、由于疫情原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本次会议。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许明哲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55%;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55%;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张景顺律师、董国嵘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本所指派张景顺、董国嵘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根据公司所在地防疫政策的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 年 3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各项议题、提案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普通股东,公告通知的各项议题、提案等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一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3月 21 日。 截至2022年3月21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睿主持会议,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21,917,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5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917,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61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所在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因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现场投票、计票环节,所有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55%;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55%;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示文件,且对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全程予以见证。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使用,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目的而出具,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8日

律所负责人:张景顺 律师签字:张景顺 董国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