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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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后续章程备案、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拟修订《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工作细则》《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其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2-007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议案尚需提交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张江”)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5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01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46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1.1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6.9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8.6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3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84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2019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津,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7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至2009年及2012年至2016年期间曾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5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钱进,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7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2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10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怡婷,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2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6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
2、诚信记录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复旦张江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津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钱进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怡婷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复旦张江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津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钱进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怡婷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0万元,较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12万元,同比增加3.09%。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2022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厘定,具体金额将根据2022年度审计项目工作量与普华永道中天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拟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境内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发表如下意见:普华永道中天,具备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拥有丰富的境内和境外审计经验,兼具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公司境内和境外的审计相关工作。
同意公司2022年度拟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表决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及项目成员简历等资料,我们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拥有丰富的境内和境外审计经验,兼具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境内及境外的审计相关服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2年境内及境外的审计相关服务。
(五)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2-008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张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及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4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967.6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32.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2日全部到位,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502号验资报告。
(二)本报告期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4,061,034.69元,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1,376,620.15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72,467,003.67元,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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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以及于2020年6月9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均正常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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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830.5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了《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763号)。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本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7)。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详见附件2。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9,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进展情况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
经鉴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复旦张江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复旦张江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21年度,复旦张江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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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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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2-009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张江”)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9,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4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967.6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32.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2日全部到位,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502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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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32.39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32,432.39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9,600万元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32,432.39万元的29.60%,未违反相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超募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4,134.80万元(含1,302.41万元利息收入)。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9,600万元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六、专项说明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复旦张江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复旦张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复旦张江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复旦张江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公告编号:临2022-013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公司将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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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2-011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第13.36条及19A.38条)等相关规定,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下转2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