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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3月29日,宝钢金属与华宝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宝钢金属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2,466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华宝投资。本次权益变动为中国宝武集团内部协议转让。华宝投资受让宝钢金属持有的宝钢包装部分股份是为了支持宝钢金属战略业务发展,实现集团内部业务板块协同,优化资产配置,不改变宝钢包装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宝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9,198,71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6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3月29日,宝钢金属与华宝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宝钢金属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2,466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华宝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宝钢金属、华宝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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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宝钢金属仍持有上市公司395,026,12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4.86%),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3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宝投资与宝钢金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宝钢金属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2,4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5%)协议转让给华宝投资。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宝钢金属有限公司
受让方: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宝钢包装75,342,4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5%)。
(三)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格为7.30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50,000,001.80元(人民币大写伍亿伍仟万零壹元捌角)。
(四)付款安排
受让方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即人民币165,000,000.54元(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伍角肆分),剩余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85,000,001.26元(人民币大写叁亿捌仟伍佰万零壹元贰角陆分))于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均得以满足后生效:
(1)各方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2)本次交易得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
(六)交割
1、各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披露义务。
2、转让方及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2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向上交所申请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若上交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向上交所申请办理的时间顺延至问询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3、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后,积极配合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各方确认,受让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视为交割完成。
4、各方理解并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受让方,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持有比例享有。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足额赔偿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基于违约方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各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未能核准本次交易或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且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除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且违约方在承担其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守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否则该等损害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亦应由违约方承担。
4、本协议各方对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一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5、本条约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各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争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宝钢包装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华宝投资就股份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2日,华宝投资召开2022年第3次投决会会议,同意《关于宝钢包装股权转让项目的议案》。
2、2022年3月26日,中国宝武出具《关于宝钢金属协议转让宝钢包装部分股份的批复》,同意宝钢金属、华宝投资实施本次转让。
3、2022年3月27日,宝钢金属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关于宝钢金属协议转让宝钢包装部分股份的议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交所予以合规性确认。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中国宝武集团内部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宝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宝钢包装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胡爱民
2022 年 3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胡爱民
2022 年 3 月 29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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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胡爱民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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