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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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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70版)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22-016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369 债券简称:20象屿Y5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9名董事出席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和业务团队再创业热情,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齐卫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号)。

二、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订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齐卫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确定/取消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更改、替换同行业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发生激励对象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激励计划;

14、签署、执行、修改任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5、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6、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7、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8、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齐卫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19号)。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22-017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369 债券简称:20象屿Y5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3名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号)。

二、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22-018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369 债券简称:20象屿Y5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要求:(1)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8%、70%、9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2022-2024年度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1.01元/股、1.11元/股、1.22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2-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95%。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87.27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745.4085万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9,857.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1.3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7%;预留929.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6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供应链投资运营服务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公司基于“立足供应链,服务产业链,创造价值链”的战略思维,通过“四流合一”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国广大的制造业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和全程一站式服务。公司已在金属矿产、农产品、能源化工等产业形成了较强的供应链服务能力,核心优势品种业务量名列行业前茅,在“渠道、物流、风控、科技、团队”方面形成了突出的竞争优势。

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7层08单元。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包括:董事长邓启东先生,董事齐卫东先生、张水利先生、陈方先生、林俊杰先生、吴捷先生,独立董事沈艺峰先生、沈维涛先生、廖益新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包括:监事会主席曾仰峰先生,监事王剑莉女士、余玉仙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齐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程益亮先生、范承扬先生、童晓青先生、陈代臻先生、张军田先生,董事会秘书廖杰先生。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12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1年2月2日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于2021年2月5日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完成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87.27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745.4085万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9,857.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1.3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7%;预留929.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6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98.7518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980.00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51.47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282.64万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6,412.8618万份/万股。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10,787.27万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17,200.1318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745.4085万股的7.9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9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被选举为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38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06元/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与首次授予相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予以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公司属于申万行业分类“交通运输-物流”,以该分类下A股上市公司行业均值作为同行业均值,选取该行业中21家主营业务与厦门象屿相近的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标公司。

按照以上标准筛选出的21家对标公司信息如下:

(6)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能够反映公司主业的经营效果。

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九、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公司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发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发现金红利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发现金红利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需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在发生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计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