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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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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7版)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一服务一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三)发行结构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0,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5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授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99,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6.2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超额配售的股票全部面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724,745.598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763,745.598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30,000.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的差额将根据“八、回拨机制”中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1,000.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3.85%;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39,00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78,00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6.15%。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总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是否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战略配售回拨情况确定。

(四)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具体安排详见“三、战略配售”。

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六)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注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注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联席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注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整体安排

发行人授予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信证券可按本次发行价格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即不超过39,000.00万股)的股票,具体超额配售数量由中信证券在2022年4月12日(T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确定,并将在2022年4月13日(T+1日)公告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方式获得,并将全部面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非交易日顺延),为稳定后市,中信证券可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但每次申报买入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累计净买入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超额配售股票数量。若中信证券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可要求发行人按本次发行价格超额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超额发行的股数=T+1日披露的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预计实施结果

具体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1)未进行超额配售;

(2)进行了超额配售,但中信证券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与超额配售股数相同。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中信证券从二级市场净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15%的股票。

3、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中信证券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中信证券从二级市场净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零或净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三)信息披露安排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等情况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披露。

中信证券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中信证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非交易日顺延)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非交易日顺延)之后或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三、战略配售

(一)选择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充分考虑投资者资质等因素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投资基金等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投资者。

(二)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申购,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2022年4月7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本次发行的具体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2年4月14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三)延期交付安排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部分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包含了延期交付条款。

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2022年4月14日(T+2日)向涉及延期交付的战略投资者书面通知最终延期交付的股数。

(四)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4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2年3月3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2年4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2年4月1日(T-5日)17: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四、(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相关安排,公司将不向发行人关连人士配售发行人本次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0)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10)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配售对象除外。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4月1日(T-5日)17: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2)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国海油”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信息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资者在“项目申报一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3、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2年4月1日(T-5日)17: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联席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2年3月31日(T-6日)(9:00-12:00,13:00-17:00)、2022年4月1日(T-5日)(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083364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联席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初步询价

(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4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4月6日(T-4日)及2022年4月7日(T-3日)每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22年4月1日(T-5日)17:00前,按照本公告“四、(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600万股。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

1、投资者未能在2022年4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3、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3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

8、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2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2年4月12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2年4月14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2年4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2年4月12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2年4月14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4月12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超额配售后(如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所指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网下无锁定期部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下无锁定期部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上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超额配售数量(如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四)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2年4月13日(T+1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不属于A类和B类的机构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4、D类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为D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D。

(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联席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C类及D类投资者配售,并最终确保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配售对象,C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D类配售对象,即RA≥RB≥RC≥RD;

3、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2年4月14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2年4月18日(T+4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4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2年4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4月18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2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董事长:汪东进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65层

联系人:武小楠

联系电话:010-84522973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3640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四)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6578999

发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