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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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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66版)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含140,000万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不含70%)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会议召集程序。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00万元(含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十九)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一)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

公司拟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致同审字(2020)510ZA7273号”、“致同审字(2021)510A015111号”和“致同审字(2022)510A00557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如下:

1、2021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及其变动情况

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情况如下:

2、2020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及其变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情况如下:

3、2019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及其变动情况

2019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2、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指标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金额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22,895.48万元、419,703.02万元和610,606.17万元。公司资产总额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20年末和2021年末,资产总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96,807.54万元和190,903.1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9.98%和45.49%。20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固定资产增加。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产销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约7.60亿元。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结构较为稳定。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08,388.54万元、276,939.64万元和367,387.1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54%、65.98%和60.17%,非流动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扩张产能新建生产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增加所致。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89,074.43万元、164,741.20万元和240,324.69万元。2020年末和2021年末,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75,666.76万元和75,583.5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84.95%和45.88%,主要原因系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经营负债增加,以及新增生产线建设向银行借款融资增加。

最近三年,公司负债规模和结构基本保持稳定。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占当期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78.60%、61.82%和68.28%。

3、偿债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总体保持稳定。2020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小幅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新建光学级聚酯薄膜生产线等长期资产投入增加,一年内到期的长期银行借款增加,使流动负债增幅大于流动资产,从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小幅下降。

2021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约7.60亿元,流动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因而公司2021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比2020年末较大幅度提升,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更趋稳健。

4、营运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运营能力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金额;

最近三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总体保持稳定,2021年相关指标有所提升,主要是受益于光伏发电、特高压输电和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对其上游绝缘材料的需求日益增长,光学膜材料和电子材料国产替代的进程加快,行业高景气推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公司营运指标随之提升。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6.51%,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随之快速增长。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主要原因系:(1)下游光伏发电、特高压输电和新能源汽车等行业迎来高景气度以及国产替代进程加快,公司各类产品产销两旺;(2)依托技术创新、精益制造和品质管理,公司持续优化产品结构,附加值较高的光学膜材料以及聚丙烯薄膜等产品的占比提升。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00万元(含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资金充裕,能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资金充裕,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存。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和使用计划。

(下转268版)

(上接2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