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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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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号,公司现就本次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同时,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再次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实施问答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四)变更日期

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相关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公司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相关运输费用在确认商品和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同时,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预计将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具体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元

续表

单位: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