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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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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发行人”、“公司”或“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3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成银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55.SH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800,000万元(8,000万张,80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800,000万元(8,000万张,80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6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3月3日至2028年3月2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2年9月9日至2028年3月2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075号文”核准,本行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发行了8,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82号文同意,本行8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4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成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55.SH”。

本行已于2022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BANK OF CHENGDU CO., LTD.

中文简称:成都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CHENGDU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601838.SH

法定代表人:王晖

成立日期:1997年5月8日

注册资本:3,612,251,334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西御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2770A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07H251010001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电话:86-28-86160295

传真号码:86-28-86160009

公司网址:http://www.bocd.com.cn

电子邮箱:ir@bocd.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行目前持有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207H251010001的《金融许可证》。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5日下发的《关于筹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62号)批准,本行由成都市财政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成都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等22家企业,以及成都城市信用联社及下设的7个办事处和36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发起设立,并于1997年5月8日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本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8,258,700元,成立时的名称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本行曾用名),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南段32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62号),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南段32号。

1998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关于同意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的批复》(川人行银[1998]89号),批准“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6日,中国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8]312号),批准“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由成都市财政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成都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等22家企业,以及成都城市信用联社及下设的7个办事处和36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发起设立。

其中,成都市财政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务局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元分别认购本行50,000,000股和1,500,000股;成都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等22家企业法人均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元合计认购本行110,300,000股;成都城市信用联社及下设的7个办事处和36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以经评估确认净资产作为出资以每股1元合计认购本行146,458,700股。根据成都审计事务所1996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成审事验(96)第112号),本行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825.87万元。本行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第一次股本变更

本行通过本次股本变更将注册资本由308,258,700元增加至1,251,026,200元。本次股本变更分为三个部分:

(1)原信用社时期的国家减免税转入实收资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及资本金变动的批复》(成银营复[2001]43号)批准,本行将信用社时期的国家减免税46,840,068.83元转入实收资本,其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为集体资本。

(2)派送红股

2002年10月17日,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商业银行二○○二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派送红股的议案》,同意将截至2001年底可供分配的股东权益86,602,733.64元分配给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2.4388股(个人股含税),派送后每位股东所持股本数为100股的整数倍,百元位以下予以舍去。

2002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2001年度派送红股的批复》(成银复〔2002〕773号),同意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派送红股的议案。派送红股后,本行的实收资本增至439,556,200元。

(3)非公开发行

2002年10月17日,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商业银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以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平价发行8亿股,每股面值1元,新募集股本金8亿元。

200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成银复[2002]730号),原则同意本行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增资扩股8亿元方案。

2003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成银复[2003]31号),同意成都市财政局等13家单位及2,006个本行职工向本行共计投资入股811,470,000股,同意本行资本金从439,556,200元变更为1,251,026,2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13家单位及2,006个职工自然人发行了811,470,000股,发行价格为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者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

2003年2月27日,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天银川验[2003]01号),对本行截至2003年2月15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03年2月15日,本行已收到2,019个出资人的新增注册资本金合计811,470,000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转增资本金131,297,500元已于2002年12月31日前办完转账,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各股东名下(其中58,263,4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复,列入“实收资本一其他资本金”)。

2003年3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同意本行注册资本金由308,258,700元变更为1,251,026,200元。2003年4月18日,本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8,258,700元增至人民币1,251,026,2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不具备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于2004年3月9日被四川银监局以《关于取消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朱峰、李忠录任成都市商业银行董事资格的决定》(川银监发[2004]60号)取消了股东资格。成都海昌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股东资格后原由其认缴的资本金已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成都市煤气总公司3家股东补足。

2、第二次股本变更

经本行2007年11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川银监复[2007]606号)批准,本行采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以每股3元的价格向境内外投资者增发20亿股,将本行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增加到3,251,026,200元。其中,丰隆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650,000,000股,其他投资者总计入股1,350,000,000股。本次增资认购者的情况如下表:

2008年11月7日,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砝A108-验011号),验证截至2008年11月7日本次增资扩股中本行合计收到境内投资者投入的新增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35,000.00万元,合计收到境外投资者投入的新增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65,000.00万元,本行境内、外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25,102.62万元,实收资本占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注册资本的100.00%。

2008年12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08]512号),同意本行将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变更为3,251,026,200元。

2008年12月15日,本行办理了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1,251,026,200元变更为3,251,026,200元。

本次增资过程中,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45,000,000股股份中的30,000,000股系由广州恒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认购。2011年,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3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津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津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由原广州恒龙投资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上述代持情形消除。

3、2018年1月公开发行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39号文批准,本行于2018年1月17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122.51万股,发行价格为6.99元/股,并于2018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本行注册资本由325,102.62万元增加至361,225.13万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23日对本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8)010005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2,496.37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44,028.42万元。

2018年4月20日,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川银监复〔2018〕88号),同意本行变更注册资本。2018年4月27日,本次扩增股本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

本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行所属行业为“J金融业-J66货币金融服务”。

(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地位

自成立以来,本行始终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秉承“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积极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径,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业务特色和竞争优势,综合实力位居西部城商行前列,部分经营指标达到国内先进银行水平。本行网点主要分布于成渝地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公司业绩稳健增长提供了优越环境。近年来,公司积极推进区域布局优化完善,实现网点在成渝地区的全覆盖。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有分支机构215家,包括13家分行、31家直属支行和下辖的171家支行。本行各区域经营机构发展良好,为本行经营业绩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小微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新兴业务等四大业务板块。近年来,本行业务发展保持良好增长势头,本行牢牢把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重大发展机遇,始终秉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全行上下团结一心,迎难而上,坚决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举措,着力抓好提质增效,盈利动能保持强劲,开创了提速换挡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局面。截至2020年末,全行总资产、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分别达6,524.34亿元、4,449.88亿元、2,840.67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16.84%、15.07%、22.50%。在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中排名第254位,比2019年提升15位。

本行近三年盈利能力持续增长,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3.91亿元、60.28亿元、55.56亿元和46.54亿元,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净利润保持较快增长,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81%。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7%、9.42%和8.23%;截至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分别为1.10%、1.37%、1.43%、1.54%,拨备覆盖率为371.15%、293.43%、253.88%、237.01%;报告期内本行资产质量不断向好。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本行下列优势为本行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使本行能够更快的适应行业、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并持续在我国银行业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1、区位优势显著

2020年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使成渝地区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本行充分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位优势,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和地方发展规划,在服务城市发展战略中借势借力、创新改革、扩大合作,在支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地方产业生态圈建设、服务城市优化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的互动与共赢。

2、改革转型稳步推进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以深化改革谋发展,以强化管理求效益,全面提升经营发展动能,不断加快改革转型步伐。坚持“精细化、数字化、大零售”战略转型方向,将“上市提能、区域发展、综合经营”作为发展引擎,多轮驱动稳步发展,努力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异地分支机构业务贡献度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稳步推进,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进一步加大,科技支撑引领能力不断增强,以AUM管理、个人消贷上量以及数据分析平台建设为主的大零售转型全面起势,集团化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成本管控能力凸显,经营结构保持稳健,盈利能力强劲提升,行业排位持续攀升。

3、金融科技能力不断强化

本行主动顺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由业务支撑向科技赋能转型,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本高效对接,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全年围绕新数据中心建设,大数据平台和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重大IT项目开展金融科技建设。为加快数字化转型,2020年本行组建了数字化转型委员会,围绕“五类用户、十大方向、四个支撑”,推进数据治理、数字化转型规划,深化业务和技术融合,挖掘数据价值,提升本行风控和精准营销能力。结合大数据平台项目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了业务部门自主用数能力,驱动本行向数字银行、智慧银行转变。

4、风险管控效果显著

本行多年来秉持行稳致远的风险文化,遵循风险适中的风险偏好,保持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高度匹配,不断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深化风险管控,风险预防、监测、管理能力向主动、智能、精准方向提升,资产质量持续向优,不良贷款率和后四类贷款占比实现“五年连降”,拨备覆盖率实现“四年连升”,资产质量全面领先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612,251,334股,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注1:SS是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

注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来源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无优先股。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1年3月末,本行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成都金控持有722,450,100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9.999995%;单一持股第二大股东丰隆银行持有650,000,000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7.99%;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0%。截至2021年3月末,单一股东持有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未超过股份总额的30%,不存在有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情形。

截至2021年3月末,本行股权结构如下:

2021年6月23日,本行收到成都市国资委出具的《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变更信息披露的通知》及成都金控出具的《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控股股东变更信息披露的告知函》,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将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1,000,000股(占比0.027684%)股份无偿划转至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21年6月25日,本行收到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接收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所持100万股成都银行股份的批复》,原则同意成都市金堂县下属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本行1,000,000股(占比0.027684%)股份无偿划转至成都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时,由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成都金控对本行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包括关键管理岗位及相关董事推荐等。

本次划转后,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合计持有本行的股份比例为30.027620%,成都市国资委为本行实际控制人、成都金控为本行控股股东。

本次划转后,本行股权结构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代表成都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成都市国资委通过成都金控、成都产控、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成都银行30.027620%股份,所间接持有的本行股票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末,成都金控持有本行722,450,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99995%。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成都金控对本行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包括关键管理岗位及相关董事推荐等,成都金控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成都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都金控由成都市国资委全资控股,投资覆盖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个领域。

截至2021年6月30日,成都金控合并口径总资产为80,726,150.55万元,净资产为7,509,782.19万元;2021年1-6月,成都金控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收入475,127.27万元,净利润135,141.7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末,成都金控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00,000万元(8,000万张,800万手)

(二)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成银转债6,328,711手(6,328,711,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11%。

(三)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0,000万元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七)配售结果

1、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行原A股普通股股东有效认购数量为6,328,711,000元(6,328,711手),最终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成银转债总计为6,328,711,000元(6,328,711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11%,配售比例100%。

2、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及发行中签率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成银转债为1,671,289,000元(1,671,28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89%,网上中签率为0.01399719%。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共计858.90万元,具体如下:

(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80亿元,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6,328,711手,即6,328,711,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11%;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成银转债为1,645,971,000元(1,645,971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57%。本次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25,318手,包销金额为25,318,000元,包销比例为0.3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净额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22年3月9日汇入本行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2年3月9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6995_A02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已经本行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川银保监复[2021]445号)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075号文核准。

(二)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800,000万元。

(四)发行数量:8,000万张(800万手)。

(五)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799,189.72万元。

(七)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八)债券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展望评级为稳定,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80亿元。

(三)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3月3日至2028年3月2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70%、第四年为1.20%、第五年为1.70%、第六年为2.00%。

(六)付息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3月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2年9月9日至2028年3月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5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80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本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所有股东优先配售。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五)向原普通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21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214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金控、丰隆银行和成都产控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针对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前述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金控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单位未减持成都银行股份。

2、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成都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单位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不减持成都银行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3、本单位将根据目前持有成都银行股份占比情况同比认购成都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发行及转股后,本单位持有的成都银行股份比例不变,仍为成都银行的控股股东。

4、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成都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认购本次可转债及后续转股过程中,本单位对成都银行的持股将持续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丰隆银行及成都产控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单位未减持成都银行股份。

2、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成都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单位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不减持成都银行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3、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成都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认购本次可转债及后续转股过程中,本单位对成都银行的持股将持续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内容如下:

“1、若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和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4、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包括上述1、2、3点在内的短线交易相关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本行董事会;

(2)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债券偿还情况

2015年8月,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的10年期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简称“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根据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债券设有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即2020年8月13日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2020年8月,经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准,本行已行使赎回权并全额赎回了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

二、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确定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行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可转债信用质量较高,信用风险较低。

本次可转债利息支付和赎回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行业务正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现金流入和流动资产变现等。本行将根据可转债利息支付及赎回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按期支付利息以及赎回可转债的相关款项。

一、本行资产规模稳定增长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7,361.83亿元、6,524.34亿元、5,583.86亿元和4,922.85亿元,2018年至2020年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12%。

二、本行盈利能力具备稳定性与持续性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净利润分别为33.91亿元、60.28亿元、55.56亿元和46.54亿元,本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净利润保持较快增长,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81%。

三、本行流动性充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本行持续注重对流动性缺口及流动性比例的监管,并有效地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在满足存款支付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充足的流动性。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58.65%、64.60%、74.19%和79.22%,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147.22%、249.96%、221.84%和133.75%,均满足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坚持审慎原则,将流动性保持在合理水平,保证到期负债的偿还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平衡资金的安全与效益。本行综合运用指标限额、缺口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管理流动性。建立健全预警、监测、限额指标体系,有效识别、计量并管控流动性风险;开展模型化的现金流分析,提前预测资金缺口,发现融资差距;实行大额资金变动预报制度,强化日间流动性监测,完善头寸管理;建立多层级流动性资产储备,提升风险应急能力和资产变现能力;优化融资策略,保持相对分散稳定的资金来源及良好的市场融资能力;定期/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应对危机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充沛的流动性是本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以及按照约定赎回可转债的重要保障之一。

此外,本行具有较多可变现资产,在极端情况下本行可通过出售可变现资产以支付利息及按照约定赎回可转债。综上,本行较高的流动性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足够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审计意见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466995_A01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0466995_A01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0466995_A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0466995_A07号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注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注2: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计算。

(三)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千元

注1:流动性风险指标依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计算;

注2: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原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注3:同业拆借资金比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人民币口径计算;

注4: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

注5:其他指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公式及监管口径计算。

(四)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行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行财务报告。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4.53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本行股东权益增加约8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5.51亿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发生变更;

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发生资信情况重大变化;

十二、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保荐代表人:曾琨杰、钟犇

经办人员:郭瑛英、李志强、史记威、陈洋愉、张廷

联系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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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