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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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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5版)

7、中联重科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液压)提供担保额度等值人民币1亿元,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特力液压是中联重科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持股比例为84.43%,其他股东为湖南省常德市灌溪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24%,卢晓岚持股比例为4.88%;杨学清持股比例为4.45%,其他股东不参与特力液压的实际经营,因此,该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特力液压经营稳定、发展健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未及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的情形,银行信用良好,本次新增担保主要是针对特力液压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用于特力液压的日常营运资金业务,特力液压账面净值为1亿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因此此次担保风险可控。

8、中联重科为控股子公司湖南中联振湘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振湘)提供担保额度等值人民币0.2亿元,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联振湘是中联重科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持股比例为51%,其他股东为郭丽虹持股比例为30%,杨电亚持股比例为19%。中联振湘经营稳定、发展健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未及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的情形,银行信用良好,本次新增担保主要是针对中联振湘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用于中联振湘的土地平整开发相关业务,中联振湘账面净值为0.2亿元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因此此次担保风险可控。

9、中联重科为控股孙公司中联重科中东机械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中东租赁)提供担保额度等值人民币0.3亿元,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东租赁是中联重科的下属控股孙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持股中联重科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份,中联重科香港控股公司持股中联重科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100%股份,中联重科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持股中东租赁比例为49%,其他股东AHMAD SAEED KHAMIS BAKHIT持股中东租赁比例为51%,其他股东不参与中东租赁的实际经营,因此,该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中东租赁经营稳定、发展健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未及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的情形,银行信用良好,本次新增担保主要是针对中东租赁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用于中东租赁的日常营运资金业务,中东租赁账面净值为0.3亿元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因此此次担保风险可控。

10、中联重科为控股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高机)提供担保额度等值人民币30亿元,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联高机是中联重科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持股比例为75.033%,另外六家股东分别为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新一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芜湖达恒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股比例为24.967%,不参与中联高机的实际经营,因此,此六家股东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中联高机经营稳定、发展健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未及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的情形,银行信用良好,本次新增担保主要是针对中联高机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保函类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等业务,用于中联高机的日常营运资金业务,中联高机账面净值为30亿元的资产提供了反担保,因此此次担保风险可控。

11、除中联农机及其子公司、工业车辆、中联应急、特力液压、中联振湘、中联重科中东机械租赁公司、中联高机以及中联新材及其子公司以外,中联重科为列示在《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中提供担保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等值人民币126亿元,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其他控股子公司是中联重科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联重科对其拥有完全控制权,其所有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由母公司员工担任,并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因此风险完全可控,未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因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按揭销售业务对客户的担保。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七、授权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之人士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外主体的,仅能从合并报表外的其他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

由于本次授权为预计额度,公司将在未来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情况。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联重科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图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备查文件4、中联重科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图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运营和决策效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26,593.07万元人民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北京弘毅贰零壹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投资”)持有的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农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7.20% 的股权,该等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8,928.57万元。本次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联农机 79.16%的股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公司董事赵令欢先生是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而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是弘毅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弘毅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令欢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弘毅贰零壹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6层S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0421276R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2日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注册资本:996,506万元

弘毅投资为2010年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29名合伙人。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出资比例为30.11%,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20.07%,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为0.90%。

弘毅投资存续期限为8+1+1年,于2020年进入清算期。弘毅投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基金自成立以来共投资20个项目,其中代表项目有成都银行、三角航空等。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实缴资本为96.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7亿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前,弘毅投资持有中联农机10.27%的股权,因公司董事赵令欢先生是是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而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是弘毅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弘毅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以及其他途径查询,弘毅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弘毅投资所持中联农机7.20%的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中联农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中联农机的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

住 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熊焰明

注册资本:262,857.14万元

经营范围: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矿山机械、专用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租赁(特种业务凭许可经营);农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机械类的发动机、变速箱、桥、液压电控系统零部件、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品牌设计与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会议展览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联农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1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交易前后中联农机的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沃克森国际咨报字[2021]第0552号),截至估值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估值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20,664.18万元(合并口径),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额为369,292.50万元,增值额为248,628.32万元,增值率为206.05%。本次估值方法为市场法。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公司受让中联农机7.20%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26,593.07万元。

2、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数额及比例

弘毅投资向中联重科转让其持有的占中联农机股权比例7.20%的股权,与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18,928.57万元及其相对应的股东权益。

2、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作价以中联重科在2021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中联重科受让该等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26,593.07万元。

3、款项支付

中联重科在交割完成后【十(10)】个营业日内向弘毅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弘毅投资应于转让款项支付完成前配合办理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过户手续(即完成交割)。

4、税费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六、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事项。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推进发展战略,提高运营和决策效 率。本次受让股权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是交易对方基于自身情况作出的,符合交易对方的生产经营规划。

八、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相关情况。

九、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弘毅投资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各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项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行为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5、《股份转让协议》;

6、《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沃克森国际咨报字[2021]第0552号)。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联重科”)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市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票据、北金所发行的结构化债权融资计划、中保登资产支持计划)。相关事项如下:

一、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方案

1、原始权益人/发行人/发起机构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基础资产

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基于业务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3、发行规模

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可一次或多次分期发行。

4、发行期限

不超过5年(包含 5 年),具体存续期限以实际发行时公告为准。

5、产品分层

优先级、次级。

6、发行利率

根据发行时的指导价格及市场情况来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北金所/中保登认可的用途。

8、增信措施

公司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应的优先级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9、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 个月。

二、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之人士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场所、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根据需要签署必要的文件,聘任相应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相关行动。

三、董事会意见

1、此次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应的优先级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符合一般商业惯例,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应的优先级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差额补足行为符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拟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议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五、审批程序

《公司关于拟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拟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拟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

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结合高机公司2022年度经营规划,公司拟批准高机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与相关业务贷款年限一致。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基于融资租赁业务设备(标的物)的回购担保。

三、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严格把控融资租赁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业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降低担保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流程;

2、根据上述管理办法,明确客户的授信及管控规则,监督客户信用资源的规模、风险、周转效率等;

3、设立风险预警线与管控底线,并进行月度监控,根据对客户能力的分析,推动、帮扶其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如达到预警线,将介入风险处置;

4、根据上述管控流程及要求,建立相应的信用授信业务风控流程及处理预案,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协同;

5、由公司组织建立融资租赁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在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已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的情况下,由有权签约人统一对外签约。

四、协议签署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公司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后再行签署。

五、审议事项

1、批准高机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与相关业务贷款年限一致;

2、授权高机公司管理层代表高机公司签署上述业务相关合作协议。

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董事会意见

1、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客户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促进销售回款、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八、审批程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结合农机公司2022年度经营规划,公司拟批准农机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8亿元、为期不超过36个月,担保对象为农机公司下游经销商及终端客户。

一、下游客户金融业务介绍

(1)经销商

农机公司的经销商在购买农机公司产品过程中,通过农机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保兑仓、购机贷款等融资方式向农机公司支付购机款,农机公司对经销商的上述融资行为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2)终端客户

农机公司的终端客户在购买农机公司产品过程中,通过农机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融资租赁、购机贷款等融资方式向农机公司支付购机款,农机公司对客户的上述融资行为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

如果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在上述融资业务过程中未及时、足额向金融机构偿还在购买农机公司产品过程申请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租金,则农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严格把控金融业务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业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区域补贴周期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主要措施如下:

1、制定相关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管理与监控金融业务流程;

2、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在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已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的情况下,由有权签约人统一对外签约;

3、设立风险预警线与管控底线,并进行月度监控,根据对客户能力的分析,推动、帮扶其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如达到预警线,将介入风险处置;

4、明确客户的授信及管控规则,监督客户信用资源的规模、风险、周转效率等;

5、根据上述管控流程及要求,建立相应的信用授信业务风控流程及处置议案。

四、审议事项

1、批准农机公司与有关金融机构及下游客户开展上述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8亿元、为期不超过36个月。

2、授权农机公司管理层代表农机公司签署上述金融业务相关合作协议。

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董事会意见

1、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农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客户在购买农机公司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农机公司拓宽销售渠道,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严格把控金融业务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业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风险,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农机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了农机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七、审批程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车辆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结合工业车辆公司2022年度经营规划,公司拟批准工业车辆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并对外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担保。

一、保兑仓业务情况介绍

保兑仓,是指银行向生产企业(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具体操作方式是:银行向经销商(买方)收取一定比例(最低不少于30%)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开出以经销商(买方)为付款人、生产企业(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卖方)支付货款。经销商(买方)每次提货需先向银行交存货物对应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在经销商(买方)存入保证金的额度以内签发发货通知,生产企业(卖方)只能凭银行签发的发货通知确定的发货金额向经销商(买方)发货。经销商(买方)实现销售以后向银行续存保证金,银行再次签发发货通知,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保证金余额低于承兑汇票金额,则由生产企业(卖方)补足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给银行。

二、拟开展业务情况概述

(一)额度及担保额度

工业车辆公司拟与有关金融机构、经销商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经销商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担保期限依据合同约定。

(二)保兑仓协议主要内容

工业车辆公司、经销商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方式

根据经销商申请及经销商提供工业车辆公司、经销商双方的《购销合同》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合作银行为经销商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买工业车辆公司货物。

经销商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须按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的30%的标准向合作银行交存初始保证金。

2、提货规则

经销商每次提取《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同时向经销商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合作银行核对经销商缴存的保证金数额后,向工业车辆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书》。

工业车辆公司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后,向合作银行发出《提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合作银行的通知金额向经销商发货。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在每张汇票到期日前10日内,如果合作银行对于经销商的授信融资额度超过其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或发放给经销商的提货权凭证中载明的累计金额,即合作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或发放给经销商的提货权凭证中载明的累计金额小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时,合作银行有权向工业车辆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

工业车辆公司收到《退款通知书》后,应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与《提货通知书》中载明的累计金额的差额退还给合作银行。

(三)对拟开展保兑仓业务经销商的要求

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工业车辆公司对拟开展前述业务的经销商提出如下要求:

1、依法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销商及主要负责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非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且无相应的法律纠纷;

3、无挪用工业车辆公司资金情况,无重大损害工业车辆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有一定的资产及措施为工业车辆公司实际担保额提供反担保。

三、审议事项

1、批准工业车辆公司与有关金融机构、经销商合作开展上述保兑仓业务,并对外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担保。

2、授权工业车辆公司管理层代表工业车辆公司签署上述保兑仓业务相关合作协议。

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1、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工业车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经销商在购买工业车辆公司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工业车辆公司拓宽销售渠道,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严格把控工业车辆公司经销商的资质,要求经销商有一定的资产及措施为工业车辆公司实际担保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工业车辆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是为了工业车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经销商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六、审批程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顺利开展,打通产业链上下游融资渠道,实现合作共赢,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在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授权公司孙公司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与贷款年限一致。

一、被担保人要求

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审核符合担保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公司供应商、代理商、终端客户以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二、担保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三、担保授信的风险管控措施

在风险控制上,担保公司将严格把控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授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降低业务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制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管理与监控业务流程,要求客户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根据上述管理办法,明确客户的授信及管控方案,监督客户信用资源的规模、风险、周转效率等。

3、设立风险预警线与管控底线,并进行月度监控,根据对客户还款能力的分析,推动、帮扶其风险控制能力提升。

4、客户出现违约,担保公司及时进行电话催收、发送律师函、法律诉讼等止损举措。

四、协议签署

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担保公司将依据董事会对融资担保业务的授权签署相关协议。

五、审议事项

1、授权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对外担保额度;

2、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董事会意见

1、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顺利开展,打通产业链上下游融资渠道,实现合作共赢,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严格把控被担保人的资质,要求被担保人信誉良好、并经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审核符合担保条件,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制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管理与监控业务流程,要求客户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将严格把控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授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议案》。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2,204.37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八、审批程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概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操作的低风险投资理财主要包括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投资额度不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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