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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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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2-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2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激励计划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9,471,267股的2.99%,其中,首次授予645.1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0.1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9,471,267股的2.69%;预留权益70.9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9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9,471,267股的0.3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相关说明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按照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取得标的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本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9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91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82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指标,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45%;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45.10万股,假设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193.2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2年至2025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执行,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因公司安排原因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激励对象若发生降职,降职后仍符合参与本激励计划职务要求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受影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调整,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非因工生病、非因工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降职后不再符合参与本激励计划职务要求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因公司安排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离职,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日60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6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与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三节;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21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 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述职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438,603.68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9,111,522.08元。

因公司2021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128号),详细内容请查看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对该专项报告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130号),详细内容请查看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相关费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关联董事焦祺森先生、冯雪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调整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管理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现有部门职能,同意增加两个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和品牌管理部。调整后的内部管理机构为:综合管理部、证券事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业务管理部、品牌管理部、党群事务部。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为了促进公司产品向全国范围的销售推广,扩大公司销售规模,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进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焦祺森、冯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焦祺森、冯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焦祺森、冯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将视情况通过召开董事会的方式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及具体日期并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7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与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监事会认为该报告全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具体体现在: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改进,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公司定期开展对内审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同意该报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报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事项是为了提高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和开展银行票据池业务,投资类型包括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用于协定存款等。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管理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古汉医药发生的业务属日常经营所需。中药公司、古汉医药各自发挥拥有的资源优势,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积极的支持和帮助。本次关联交易以遵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为基础并结合实际市场情况进行,有利于公司新市场拓展及增加市场占有率,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在湖南省,由多家非关联经销商代理销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控制,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孙京伟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启迪药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将《关于启迪药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启迪药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一、二、三、四、七、十、十二、十三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9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7号)核准,公司2017年5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40,0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6,646,4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6,800,0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279,846,400.0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696,400.00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5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5月3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2468号验资报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2,458,600.37元,(含置换金额30,456,400.00元),其中:2017年度使用13,163,914.11元,2018年度使用21,917,339.21元,2019年度使用46,943,788.67元,2020年度使用31,679,658.93元,本报告期内使用28,297,499.45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2,458,600.37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7,327,485.03元与截止2021年12月31日剩余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6,237,799.63元的差异为人民币21,089,685.4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等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本公司分别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公司”),已由中药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5月24日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6月26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药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5月2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6月26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下转363版)

(上接36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