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07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由董事长杨从登先生召集与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事项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运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三)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08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由监事会主席王利女士召集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会议以 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公告》。
3.会议以 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详见刊登于2022年4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09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峰化学”)于 2022 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或“子公司”)提供借款。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29,024,676股,发行价格为8.51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92.7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707,547.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公司及重庆氨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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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重庆氨纶。
三、本次提供借款情况概况
(一)借款概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重庆氨纶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孳息归募投项目所有。
(二)借款方式: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及资金需求,在借款额度内逐步拨付,专项用于募投项目。
(三)借款不计息。
(四)偿还方式: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偿还。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审批上述借款拨付事项,财务部门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具体工作。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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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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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氨纶提供借款系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及重庆氨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事项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运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 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1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峰化学”)于 2022 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协议,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随时取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9,024,676股,每股发行价格8.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99,999,992.7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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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随时取用。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11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9,024,676股,每股发行价格8.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99,999,992.7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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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飞、葛绍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