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2-03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之全资子子公司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投资”),近日与北京金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木”)、杭州泽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镇才、刘俊鹏、李斯仑、许丹、李耿、李冬燕、傅冀辉、陈袅袅等签署了《楚雄金木稳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楚雄金木稳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协议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为12,700万元人民币,亿能投资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约39.37%,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之一。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无需提交东方精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亿能投资已根据其《章程》以及股权投资制度规范,对本次投资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事项履行披露义务,详情如下:
一、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之合作方基本情况
1. 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HXYE18
设立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70
法定代表人:邱平
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邱平持股77%,实际控制人为邱平。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说明:北京金木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P1071865。
2. 其他合作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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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PJQA8U
设立日期:2020年10月10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25号景业广场二层联创之星高企孵化器071
法定代表人:唐灼林
控股股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具体以亿能投资之工商注册信息为准)。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专业投资机构北京金木与东方精工以及东方精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专业投资机构北京金木与其他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专业投资机构北京金木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东方精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楚雄金木稳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规模:12,7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认缴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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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6.对本次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公司未对合伙企业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暨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1.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1)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a)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人有权利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大会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
2)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
a)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做出决策;
b)委派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c)推荐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d)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基金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决定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e)决定和变更托管人,决定签署托管协议;
f)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g)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h)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i)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模式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a)审议投资项目方案,并决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b)决定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c)决定投资项目管理方案;
d)审议投资项目退出方案,并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
e)涉及本合伙基金管理、基金财产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应诉方案;
f)决定清算方案;
g)决定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提供服务。
2)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当取得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3)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投资“宇泽半导体(云南)有限公司”。
4)合伙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转让投资标的股权、被投资公司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转让股权等。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构成为合伙企业全部现金减去全部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税费后,可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的金额。
分配顺序为:
1)若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小于全部实缴金额的:
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支付全体合伙人本金;
2)若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全部实缴金额的:
①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扣除全部实缴金额后的余额,若未超过全部实缴金额按年化8%(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②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扣除全部实缴金额后的余额,若超过全部实缴金额按年化8%(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则全部实缴金额本金及按年化8%(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后余下款项的20%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其余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本次共同投资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可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中长期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东方精工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预计短期内对东方精工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导致发生与公司相关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2. 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和市场周期、投资标的项目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合伙企业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前12个月内,东方精工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