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4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于2022年4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现场送达和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纯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监事刘海霞因配偶范良波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两名监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监事刘海霞因配偶范良波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两名监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刘海霞因配偶范良波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两名监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4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4月25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25日
至2022年4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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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由2022年4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议案分别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办理登记。
4、现场会议参会确认登记时间: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5、现场会议登记地点和联系方式参见“六、其他事项之本次会议联系方式”。
6、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
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二)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直接参与投票。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郑先生、叶女士
(2)联系电话:0593-5518572
(3)传真号码:0593-5522802
(4)电子邮箱:zqb@fjsx.com
(5)邮政编码:355500
(6)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解放街292号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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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4月7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现场送达和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鹏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5名董事以现场方式书面表决,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股票期权额度和限制性股票额度及各激励对象分配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4、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5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三祥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52.0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203.5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0.75%;预留48.5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9.2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8年,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于2016年8月在上交所主板A股发行上市,股票简称三祥新材,股票代码603663。公司占地面积1050亩,注册资本2.15亿元人民币,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包括1座自备水力发电站)、4家控股子公司、4家参股子公司、2家分公司以及11个驻外办事机构。设有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氧化锆材料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锆材料工程研究中心。三祥新材成立三十多年,一直坚持节能环保的绿色经营理念,依法诚信经营,专注于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形成“锆系、镁系和先进陶瓷系”三大业务板块,并持续延链拓展,产品主要涵盖电熔锆、纳米氧化锆、金属锆、氧氯化锆、铸改新材料、单晶电熔铝、锆基非晶合金(液态金属)、镁铝合金等150多个品种。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核能、冶金、化工、电子通讯、新能源、光伏、建筑、医疗及汽车等领域,业务遍及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以“创造新材料、感受新生活”为企业使命,围绕高质量发展和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持续研发创新,“追求卓越,打造行业标杆”努力成为全球新材料行业的领军企业。
(二)公司2018年一2020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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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夏鹏先生、卢庄司先生、吴世平先生、卢泰一先生、杨辉先生、叶旦旺先生、独立董事陈兆迎先生、张恒金先生、童庆松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吴纯桥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海霞女士、非职工代表监事包晓刚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9人,分别是:夏鹏先生、杨辉先生、叶旦旺先生、肖传周先生、郑雄先生、范顺琴女士、林少云女士、夏瑞祺先生、李辉斌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52.0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203.5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0.75%;预留48.5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9.25%。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8.9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0.60%,其中首次授予104.6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0.4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1.53%;预留24.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6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3.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1,495.2162万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98.8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0.4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39.23%;预留24.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6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160.00万股,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实施了2018年权益分派,前述授予权益的数量由160万股调整为224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权益252.00万股,合计47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495.2162万股的2.2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1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和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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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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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6.6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6.65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9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6.65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3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3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92元的50%,为每股7.9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65元的50%,为每股8.33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根据授予时间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期和行权时间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和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6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时间确定。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应的行权情况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进行派息、增发新股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下转1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