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2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原告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昊华精煤80%股权。
涉案的内容:昊华精煤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与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清洁”)签订的《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选煤厂压滤煤泥干燥利用环保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
● 涉案的金额:4,937.025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本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报告,昊华精煤已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与光大清洁签订的《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该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昊华精煤
被告:光大清洁
(二)诉讼背景
案号:(2021)内06民初31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2年5月10日9:30
应到处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4
楼21号法庭
(三)《起诉状》中关于诉讼的案件事由、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起诉状》中陈述的案涉交易的基本过程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高家梁煤矿选煤厂压滤煤泥干燥利用环保工程,工程范围包括选煤厂从压滤煤泥出料输送刮板机至干煤泥转载到现有末煤皮带的煤泥干燥系统内全部工艺系统,包括工艺系统控制、供电、供暖、供水、排水等。《合同》为固定价1,720万元。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移交给原告。
2.《起诉状》中陈述的事由
原告在已具备了验收的客观条件后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派人携带工程技术资料参加高家梁煤矿选煤厂压滤煤泥干燥利用环保工程验收。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导致涉案工程无法验收、移交,原告更无法使用压滤煤泥干燥利用环保系统。另外,原告认为被告的工程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属于完全不合格的工程。目前来看,《合同》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付工程款1,37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暂计5,010,253元),赔偿损失3,06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已安装的设施设备,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昊华精煤已聘请专业律师研究诉讼策略,整理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诉讼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