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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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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60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4、本基金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不包括发起资金,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网站上的《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5551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40%,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40%)=1,992,031.87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2,031.87=7,968.13元

认购份额=(1,992,031.87+2,000)/1.00=1,994,031.8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1,994,031.87份。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固定费率1000元/笔,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

认购份额=(5,999,000.00+5,000)/1.00=6,004,000.00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6,004,00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6、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写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3)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③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836153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678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三)销售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7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人代表:傅国庆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