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邵明海先生之亲属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明海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邵明海先生于近日已收悉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邵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号)。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担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女儿邵冰洁于2021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雪峰科技股票,累计买入51,200股(成交金额307,619元),累计卖出51,000股(成交金额324,713元)。
上述买卖雪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邵明海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