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62版)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部分数据尚未经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机构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承诺函,保证其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释 义

本预案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预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相关审计、评估数据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以向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淮南矿业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淮南矿业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淮南矿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将成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支付现金。本次交易中对各交易对方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现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相关事项将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安排

1、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孰高值确定。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测算,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交易各方确定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即2.24元/股)与上市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即2.60元/股)的孰高值确定,即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60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3)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的股份发行数量=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淮河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河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另有要求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的基本情况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的全部或部分。

(3)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张数)=本次交易拟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100,向下取整,不足一张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4)初始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即2.60元/股。

在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

(5)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6)存续期限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年。

(7)利率与计息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第一年0.4%/年、第二年0.8%/年、第三年1.2%/年、第四年2.6%/年。

公司应自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日起每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之前的债券利息仍然需要支付。

(8)转股期限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如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由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9)锁定期

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若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矿业将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所转换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形成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另有要求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10)回售条款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

(11)转股其他约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因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上市公司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3、支付现金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将向淮河控股支付现金作为部分交易对价。本次交易现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自筹资金。具体的现金支付情况将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上市公司和淮河控股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保护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

1、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2.35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自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如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现金选择权的现金对价将做相应调整。

2、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在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实施日。上市公司将向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含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交易各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

取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交易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将由淮河控股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确定并公告。

4、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程序

获得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有权以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异议股东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现金选择权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5、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2)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如下:

1)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8.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20%;或

2)Wind煤炭指数(代码:88600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成就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

(三)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方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淮南矿业和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各自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交割日起,淮南矿业和上市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承担。

对于淮南矿业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淮南矿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定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债权人利益保护事项。

淮南矿业在交割前已开展并仍需在交割后继续开展的业务将由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承继;对于淮南矿业交割前已签署并仍需在交割后继续履行的有效协议,由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承担履约义务,淮南矿业负责协调协议履行主体变更以及重新签署协议相关事宜,上市公司予以配合。

(四)员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交割日的全体在册员工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淮南矿业截至交割日的全体员工将由上市公司接收,淮南矿业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具体安置方案以上市公司、淮南矿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为准。

(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审计)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保持其资产、人员、业务的正常运营,除正常经营所需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非必要款项,不得同意对其作为合同一方且对其生产运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交割日前已签署合同的修改或变更;不得在正常经营业务外签订或进行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其主体资格产生影响的重大协议、合同、交易或安排(不论是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对其拥有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确保该等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交割日前已经存在且向其他方已披露的除外);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相关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本次交易任一方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内,淮南矿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淮南矿业如实施新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减少注册资本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其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且该等决策单笔或同类型事项累计涉及的金额在淮南矿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需事先征求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

在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对淮南矿业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该等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该等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淮南矿业;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该等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淮南矿业因运营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因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各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前对淮南矿业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留存收益及滚存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七)资产交割

在《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交割日,交割日应为月度的最后一日。各方应在交割日办理相关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签署相关交割确认函。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合法所有并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而不论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对前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交割日后交易对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易各方应当在交割日后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完毕淮南矿业直接持股的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及其他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淮南矿业法人主体注销的登记程序、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程序。

上市公司委托相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作为基准日对淮南矿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并于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认购上市公司全部新增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在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资报告并向上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

上市公司负责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注销手续;淮南矿业负责办理淮南矿业法人主体注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积极配合对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1、《吸收合并协议》对于本次交易交割相关事项的约定

淮南矿业、淮河能源及淮南矿业全体股东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第五条对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变更和续约等本次交易交割相关事项具体约定如下:(1)交易各方将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并应在交割日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并签署相关交割确认函;(2)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合法所有并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而不论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对前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交割日后淮南矿业全体股东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交易各方应当在交割日后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完毕淮南矿业直接持股的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及其他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淮南矿业法人主体注销的登记程序、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程序。上市公司负责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注销手续;淮南矿业负责办理其自身法人主体注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交易各方将密切合作并积极配合对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2、淮南矿业针对资产交割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顺利开展本次交易,减少因本次交易完成后注销淮南矿业法人资格对淮南矿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淮南矿业已积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资质申领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淮南矿业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申请办理相应业务资质的变更或重新申领,并在上市公司办理完成相关业务资质的变更或重新申领后再行办理淮南矿业法人资格注销手续,以避免因资质变更或重新申请影响淮南矿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资产权属变更

1)股权类资产权属变更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淮南矿业直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将由上市公司承接,淮南矿业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就淮南矿业直接持有的下属非全资子公司股权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上市公司承接事项,淮南矿业已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各子公司《章程》约定向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关于协助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函》,协调其他股东同意淮南矿业将所持该等子公司股权由上市公司承接,在审议股权承接的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同意放弃对拟由上市公司承接的子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非股权类资产权属变更

就淮南矿业持有的矿业权,淮南矿业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及《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办理相关矿业权资产变更手续。

就淮南矿业下属分公司,淮南矿业将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及《吸收合并协议》相关约定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淮南矿业其他非股权类资产,淮南矿业将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之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合同变更和续约

就淮南矿业截至2022年1月31日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金融债务,以及尚在履行的其他非金融债务,淮南矿业已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向相关债权人发出通知函,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相关债务由上市公司承接征求其意见,并函告债权人后续上市公司可依据本次取得的同意函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据此与其协调合同变更事宜。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该项工作正常开展,已取得部分债权人同意的回函,尚无债权人书面要求淮南矿业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在取得上述同意函的情况下预计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淮南矿业相关合同续约及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债权人同意函回函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情况

①就金融债务,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总额约占上市公司合并口径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金融债务(不含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体系内部公司之间发生金融债务)总额的37%;

②就非金融债务(不含金融债务、应付债券、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总额约占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非金融债务总额的49%。

2)淮南矿业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情况

①就金融债务,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总额约占淮南矿业合并口径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金融债务(不含淮河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金融债务,不含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体系内部公司之间发生金融债务)总额的41%;

②就非金融债务(不含金融债务、应付债券、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总额约占淮南矿业母公司口径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非金融债务(不含淮河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非金融债务)总额的47%。

此外,淮南矿业及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后及时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

(4)其他

就淮南矿业已发行且尚未偿还完毕的债务融资工具,淮南矿业将按照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淮南矿业法人资格注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权利义务变更的分析

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淮南矿业无需办理相关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续约与变更等事项,淮南矿业既有的资质、合同等持续有效,正常业务经营不受影响;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淮南矿业与上市公司将办理相关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续约与变更等工作,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成后再行注销淮南矿业的法人资格。由于淮南矿业主营业务涉及的产品主要为煤炭,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产品质量主要受到开采技术、矿井区位的影响,产品价格由煤炭市场走势以及淮南矿业与下游客户的协商确定,受生产主体上层持股结构影响较小,淮南矿业在长期经营中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建立了稳固的关系,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后,淮南矿业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资质、合同均由上市公司承继,实际经营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淮南矿业法人资格的注销预计不会影响淮南矿业产品开采、加工及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淮南矿业法人资格注销前淮南矿业、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鉴于淮南矿业直接持有的资产类别及数量较多且持有时间较长,相关资产权利义务人从淮南矿业变更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面临较长的办理周期,上市公司、淮南矿业将积极推动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资产权属变更的办理,尽快完成标的资产整合。

淮南矿业与上市公司已在《吸收合并协议》中就本次吸收合并后相关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续约与变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淮南矿业已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续约与变更等事项采取措施应对,本次交易中淮南矿业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相关税费

交易各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各方按照有关中国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中国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因实施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税费,由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

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分别或共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减免待遇。

(九)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淮南矿业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淮南矿业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淮南矿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与淮河控股将就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具体方案协商确定。

在上述业绩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淮南矿业进行减值测试,关于减值测试的具体安排将由上市公司与淮河控股另行协商确定。

(十)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和/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终止实施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初步测算,预计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将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淮南矿业,淮南矿业控股股东为淮河控股,安徽省国资委为淮河控股的唯一出资人,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为淮河控股,安徽省国资委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淮南矿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淮河控股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具体交易对价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五、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届时,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具体方案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惯例另行协商确定。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业务、售电业务、铁路运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实现淮南矿业煤炭、电力和天然气相关业务整体上市,有利于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使得上市公司成为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完善上市公司产业链,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淮南矿业煤炭、电力和天然气相关业务实现整体上市,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预计得到有效提升,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仅根据现有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宏观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条件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了上述判断。上市公司将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淮南矿业变为淮河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由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确定后,对本次交易后的股权结构进行测算,具体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七、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获得淮南矿业的控股股东淮河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已获得安徽省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6、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通过安徽省国资委的核准/备案;

2、交易对方同意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3、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