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2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137,7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31,9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5,8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8,6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2,8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代表股份5,8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22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用电梯”)于 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17日-2022年3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之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94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4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4%;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年 月 日